(新加坡17日訊)瑞意銀行前女高管為富商劉特佐服務,5年賺410萬元(約1270萬令吉),其中225萬元(約697萬令吉)為花紅,被法官斥責違背信任,從中獲利。
被告謝尤鳳(45歲,譯音)是一馬發展公司(1MDB)案第二名被治罪的被告。她和上個月被治罪的前銀行董事經理易有志(57歲)是下屬與上司關係。
被告案發時是高級私人銀行部門職員,在2010年至2016年間擔任董事。易有志案發時是馬來西亞籍富豪劉特佐和其父親劉福平的客戶關係經理,被告從旁協助易有志,聽從他的指示行事。
被告被指在2012年11月20日,有理由相信四筆轉賬交易可疑,卻沒向當局舉報而觸法。
這包括於同月2日從Good Star公司轉給阿布扎科威特馬國投資公司的1億5300萬美元(約4億7400萬令吉),以及同月5日把同筆款項從該公司轉入劉福平的戶頭。同月7日,1億5000萬美元從劉福平戶頭轉到劉特佐戶頭。當天也有一筆1億1000萬美元(約3099萬令吉)從劉特佐的戶頭轉入Selune有限公司。
此外,被告為討好最大的客戶劉特佐,偽造文件,兩次在劉特佐委託的推薦信上簽名,指劉特佐的家族在新加坡和瑞士都有該行戶頭,並且信譽良好。
劉特佐是易有志和被告的重要客戶,將影響被告的花紅數額。從2010年至2015年,被告在銀行的薪水和花紅共達410萬元,其中薪水約185萬元(573萬令吉),其餘225萬元是花紅。
法官下判時表示,被告身為銀行高層,竟偽造文件,並從中獲益,背棄了公司和大眾的信任,理應嚴懲。法官最終判她坐牢2周和罰款1萬元(約3萬998令吉)。
謝尤鳳的律師求情時說,被告是在上司易有志的指示下在推薦書上簽字,她也因不敢得罪公司最大的客戶劉特佐,才會犯下錯誤。
被告也通過代表律師告訴媒體,她感到非常後悔,因一時的判斷錯誤導致她落到這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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