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絨里拔公園辦集會 沙巴淨選盟主席表罪不成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丹絨里拔公園辦集會 沙巴淨選盟主席表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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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20日訊)亞庇推事庭今天下午宣判沙巴淨選盟4.0主席珍妮拉欣邦于2015年8月29日及30日,一連2天舉辦淨選盟大集會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推事欣蒂馬朱在宣判時指出,控方沒有充足證明亞庇市政廳是丹絨里拔及丹絨里拔公園的擁有人。

她說,控方的責任是提供足夠證據,但是,控方卻沒有傳召州土地局官員以證明丹絨里拔公園的擁有人。



珍妮(54歲)也是大馬人權委員會前任委員,她是于去年10月21日,在推事庭內共面對2項控狀和2項交替控狀,分別指她于今年8月29日和8月30日身為集會主辦人,在向警區主任提呈集會通知時,沒有提供亞庇市政廳批准使用里卡士灣公園作為集會地點的證明。

交替控狀指她身為集會主辦人,沒有聽從警區主任指示,事先獲得亞庇市政廳批准他們使用里卡灣公園作為集會地點。

珍妮聘請藍星為辯護律師,辯護理由主軸是集中在丹絨里拔和丹絨里拔公園是公共場所,亞庇市政廳只是受托管理,不是公園擁有人。

逾30成員旁聽支持

藍星強調,控方責任是證明亞庇市政廳是公園擁有者,而辯方甚至向法庭提供州憲報頒布,亞庇市政廳只是該公園的管理人“jagaan”。

約30名淨選盟成員前往法庭旁聽,精神支持珍妮,他們聞訊后,紛紛忍耐著,至到步出法庭外才歡呼。

珍妮說,法庭判決也證明,淨選盟只是舉辦和平集會,無意擾亂社會秩序。

被告面對2項控狀和2項交替控狀

◆首項控狀指她于去年8月29日,下午2時至晚上9時30分,在丹容里拔路的丹容里拔公共公園,身為集會主辦人,于8月19日向亞庇警區主任貞德拉助理總監提呈集會通知時,沒有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0(c)條文規定附上市政廳同意使用該公園的函件,所以不被視為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觸犯相同法令第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今第9(5)條文受懲罰。

◆首項交替控狀指她,于上述時間地點,身為集會主辦人,沒有聽從警區主任貞德拉指示要得到亞庇市政廳批淮使用該公園作為集會地點,因此觸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5(3)條文。

◆次項控狀指她于去年8月30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在在丹容里拔路的丹容里拔公園,身為集會主辦人,于8月19日向貞德拉提呈集會通知時,沒有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0(c)條文規定附上市政廳同意使用該公園的函件,所以不被視為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觸犯相同法令第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今第9(5)條文受懲罰。

◆次項交替控狀指她在今年8月30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在上述地點,身為集會主辦人,沒有聽從貞德拉指示要得到亞庇市政廳批淮使用該公園作為集會地點,因此觸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5(3)條文。

◆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和第15(3)條文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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