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今日撤銷全國大專生團結陣線前主席莫哈末沙夫安于的煽動罪名,判他無罪釋放。
以拿督威拉莫達魯丁、拿督斯里扎卡里亞及拿督帕拉薩的上訴庭三司,以被告言論未具有煽動依據,僅是一個政治言論,而做出上述判決。
這也意味,控方早前要求上訴庭提高刑罰的上訴申請,遭到駁回。
地庭在2014年9月5日宣判他煽動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0個月。
高庭在去年12月16日批准沙夫安要求減刑的申請,改判他罰款5000令吉,惟煽動罪名成立的裁決維持不變。
被告被指于2013年5月13日晚上8時55分至11時15分之間,在隆雪華堂的“513馬來西亞民族日,拯救民主”講座會上,發表煽動性言論,即有意圖要採取非法手段,號召大馬人推翻法制的政府,因而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4(1)(b)條文,可在4(1)條文下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