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绒里拔公园办集会 沙巴净选盟主席表罪不成立
(亚庇20日讯)亚庇推事庭今天下午宣判沙巴净选盟4.0主席珍妮拉欣邦于2015年8月29日及30日,一连2天举办净选盟大集会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推事欣蒂马朱在宣判时指出,控方没有充足证明亚庇市政厅是丹绒里拔及丹绒里拔公园的拥有人。
她说,控方的责任是提供足够证据,但是,控方却没有传召州土地局官员以证明丹绒里拔公园的拥有人。
珍妮(54岁)也是大马人权委员会前任委员,她是于去年10月21日,在推事庭内共面对2项控状和2项交替控状,分别指她于今年8月29日和8月30日身为集会主办人,在向警区主任提呈集会通知时,没有提供亚庇市政厅批准使用里卡士湾公园作为集会地点的证明。
交替控状指她身为集会主办人,没有听从警区主任指示,事先获得亚庇市政厅批准他们使用里卡湾公园作为集会地点。
珍妮聘请蓝星为辩护律师,辩护理由主轴是集中在丹绒里拔和丹绒里拔公园是公共场所,亚庇市政厅只是受托管理,不是公园拥有人。
逾30成员旁听支持
蓝星强调,控方责任是证明亚庇市政厅是公园拥有者,而辩方甚至向法庭提供州宪报颁布,亚庇市政厅只是该公园的管理人“jagaan”。
约30名净选盟成员前往法庭旁听,精神支持珍妮,他们闻讯后,纷纷忍耐著,至到步出法庭外才欢呼。
珍妮说,法庭判决也证明,净选盟只是举办和平集会,无意扰乱社会秩序。
◆首项控状指她于去年8月29日,下午2时至晚上9时30分,在丹容里拔路的丹容里拔公共公园,身为集会主办人,于8月19日向亚庇警区主任贞德拉助理总监提呈集会通知时,没有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0(c)条文规定附上市政厅同意使用该公园的函件,所以不被视为在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触犯相同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今第9(5)条文受惩罚。
◆首项交替控状指她,于上述时间地点,身为集会主办人,没有听从警区主任贞德拉指示要得到亚庇市政厅批淮使用该公园作为集会地点,因此触犯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5(3)条文。
◆次项控状指她于去年8月30日上午10时至中午12时,在在丹容里拔路的丹容里拔公园,身为集会主办人,于8月19日向贞德拉提呈集会通知时,没有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0(c)条文规定附上市政厅同意使用该公园的函件,所以不被视为在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触犯相同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今第9(5)条文受惩罚。
◆次项交替控状指她在今年8月30日上午10时至中午12时,在上述地点,身为集会主办人,没有听从贞德拉指示要得到亚庇市政厅批淮使用该公园作为集会地点,因此触犯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5(3)条文。
◆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和第15(3)条文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