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時,一個社團的領導者稱為“總理”,后來稱為“主席”或“會長”,也有稱“理事長”或“董事長”。
其實稱為“主席”並不恰當,主席乃是主持會議者,一個團體的領導者稱之為“會長”、“理事長”或者“董事長最為切實。
目前,有些團體,除了“會長”,還有“署理會長”、“副會長”稱職,所以“署理會長”是為暫時代理會長,竟然有了會長,為何還要有署理會長呢?
所以署理會長可謂多余的,因為有“副會長”,當會長缺席便可以 由副會代行職務。
當下,某些政黨或社團往往在會長和署理會長之間,引起爭權,發生糾紛,“署理會長”爭著升為“會長”而分派系,另起爐灶。
從巫統分出來的四六精神黨、公正黨、土團黨,都正因為“主席”與“署理主席”之爭而產生的政黨,馬華也多次因為會長與署理會長,發生鬥爭和紛爭。
馬華創會時,並沒有設署理會長,可能模仿巫統,所以后來也設了署理會長一職。
此后,有些華團也有樣學樣,增添署理會長或署理主席。
我國政府只有首相和副首相,沒有署理首相,為何政黨和民間社團要有“署理”呢?其實“署理”職位是不合實際、多余的。
署理職位之設立,可能是在“安撫”那些未中選“會長”的有功勞理事,說起來,署理會長在正會長缺席時,方能代替會長執行會務,即使有“署理會長”,也不會對會務有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