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官職訴媒體誹謗不成立 上訴庭:7造無須賠償林冠英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以官職訴媒體誹謗不成立 上訴庭:7造無須賠償林冠英

(布城21日訊)上訴庭今日推翻高庭早前判決,並裁定檳州首長林冠英,不能以官職身分起訴媒體誹謗。



以拿督羅哈娜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時指出,有關裁決是依據早前彭亨州務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起訴《馬來西亞前鋒報》誹謗案中,上訴庭裁決政治人物是公眾人物,不能起訴媒體誹謗的案例而作出。

她說,上訴庭的裁決,也是根據英國的一個法庭案例,即英格蘭德比郡縣議會起訴英國《泰晤士報》誹謗案中顯示,地方政府不能向報章採取誹謗訴訟行動。

《新海峽時報》、《馬來西亞前鋒報》及《每日新聞》星期刊于2011年10月2日,引述土權宣傳局主任羅斯蘭卡欣談話,指林冠英與商人卡里姆拉哈山、莫哈末阿茲曼,曾于2011年8月與新加坡行動黨數名資深領袖聚餐,影射他們洩漏國家機密。



林冠英于2012年7月16日入稟高庭,把羅斯蘭卡欣、土權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時任《新海峽時報》集團總編輯賽納德利、新海峽時報媒體(馬)私人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前鋒報》集團總編輯拿督阿茲依沙,及馬來前鋒(馬)有限公司共7造,列為答辯人。

高庭在今年3月26日,宣判7造因誹謗林冠英,需賠償55萬令吉給林冠英,並需另付6萬令吉堂費。

羅哈娜說,若不是有安南耶谷的案件在前,上訴庭是會駁回7造上訴申請的,唯同時會將55萬令吉賠償金減為15萬令吉,因為55萬令吉賠償數額過高了。

她說,高庭法官做了錯誤判斷,即把林冠英沒有申請的加重賠償,計入賠償金的總數內,導致賠償金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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