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官职诉媒体诽谤不成立 上诉庭:7造无须赔偿林冠英
(布城21日讯)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早前判决,并裁定槟州首长林冠英,不能以官职身分起诉媒体诽谤。
以拿督罗哈娜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读判词时指出,有关裁决是依据早前彭亨州务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起诉《马来西亚前锋报》诽谤案中,上诉庭裁决政治人物是公众人物,不能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例而作出。
她说,上诉庭的裁决,也是根据英国的一个法庭案例,即英格兰德比郡县议会起诉英国《泰晤士报》诽谤案中显示,地方政府不能向报章采取诽谤诉讼行动。
《新海峡时报》、《马来西亚前锋报》及《每日新闻》星期刊于2011年10月2日,引述土权宣传局主任罗斯兰卡欣谈话,指林冠英与商人卡里姆拉哈山、莫哈末阿兹曼,曾于2011年8月与新加坡行动党数名资深领袖聚餐,影射他们泄漏国家机密。
林冠英于2012年7月16日入禀高庭,把罗斯兰卡欣、土权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时任《新海峡时报》集团总编辑赛纳德利、新海峡时报媒体(马)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前锋报》集团总编辑拿督阿兹依沙,及马来前锋(马)有限公司共7造,列为答辩人。
高庭在今年3月26日,宣判7造因诽谤林冠英,需赔偿55万令吉给林冠英,并需另付6万令吉堂费。
罗哈娜说,若不是有安南耶谷的案件在前,上诉庭是会驳回7造上诉申请的,唯同时会将55万令吉赔偿金减为15万令吉,因为55万令吉赔偿数额过高了。
她说,高庭法官做了错误判断,即把林冠英没有申请的加重赔偿,计入赔偿金的总数内,导致赔偿金额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