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2日綜合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週四公佈將于名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偷盜嬰幼兒罪最重可處死、並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滿一周歲者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者為幼兒、不滿14周歲者為兒童。根據中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偷盜嬰幼兒”案件較少,更常見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據介紹,2015年,中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審結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 2016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該類案件618件,判處刑罰11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