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2日訊)原告無法確認被告的陽具,被告上訴得直!
大學預科學院講師被控逼男學生口交案,高庭今日接受被告代表律師挑出的疑點,原告無法確認當時含在嘴里的被告陽具,判處地庭去年下判時的表面證據成立有誤,判處被告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48歲的被告韓拉,是東甲大學預科學院的講師,聞判后喜極跪地,更與家人相擁而泣。
育有6名年齡介于7至16歲子女的被告,是被控于2013年8月10日晚上12時05分,在有關學院醫療室企圖強逼一名19歲男生幫他口交,觸犯刑事法典第377B(違反自然性行為)及第511條文,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或鞭刑。
被告代表律師萬薩利扎指出,學生被逼口交時閉著眼睛,只感覺有皮的物件插入其嘴巴,但無法確認那是被告的陽具,他的論點獲得高庭司法專員嘉米爾接納。
表面證據不成立
嘉米爾說,由于無法證明塞入男生口中的是陽具,地庭法官下判的表面證據不成立,因此裁決上訴人上訴得直。
地庭法官鮑茲去年10月13日裁決被告口交案罪名成立,判坐牢4年。被告曾要求法庭暫緩刑罰,但遭主控官阿米娜副檢察司以被告是一名講師,潛逃可能性高而提出反對,法官諭令被告即日起入獄。
法官當時也命被告入稟上訴書,才聽審被告保外候審的申請,在這之前,被告是以8000令吉保外。
此次上訴案主控官為拉士達慕尼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