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颖:民众无权施私刑
流行了好一阵子的割皮包党又出现,扒手专门在人潮拥挤的巴刹、夜市出现,且手法干练,受害者往往都是在事后才发现手提袋被割破,财物被扒走。
说实在的,这种情况早很多年前就发生,民众也对这情况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但扒手党总是很专业,很多时候都让人防不胜防。
数日前,一名外籍妇女在灵市夜市干案时,因失手而被民众揪著,并对她施予私刑,包括掌掴、挂上“我是小偷”牌子游街示众等。
虽然扒手作案罪不可赦,众人对这些行为的愤怒也不是不可理解,可是,民众并不是执法单位,而是得尊重司法的一方,即使是受害者,也不能对扒手进行惩罚。
倘若将犯罪的扒手给打伤或导致死亡等不测,动手打人的民众同样触犯法律,一样要接受法律制裁,负上该有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作奸犯科的人都得负上责任,因此,扒手得接受制裁,对扒手施私刑的涉案人士同样得接受制裁,而人道立场来说,这样对待一个人是很侮辱且残忍。
也许有人认为,对待罪犯不需给予他们人情道义,可是,换个角度来想,若事件和你无关,仅是路过而已,却因气愤犯案者而出手伤人,平白无故得负上法律责任,非常不划算。
我们并非执法者,对于犯了罪的人,我们无权对他执行刑罚,而是把他交给有权执法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