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了好一陣子的割皮包黨又出現,扒手專門在人潮擁擠的巴剎、夜市出現,且手法幹練,受害者往往都是在事后才發現手提袋被割破,財物被扒走。
說實在的,這種情況早很多年前就發生,民眾也對這情況有一定的防範意識,但扒手黨總是很專業,很多時候都讓人防不勝防。
數日前,一名外籍婦女在靈市夜市干案時,因失手而被民眾揪著,並對她施予私刑,包括掌摑、掛上“我是小偷”牌子遊街示眾等。
雖然扒手作案罪不可赦,眾人對這些行為的憤怒也不是不可理解,可是,民眾並不是執法單位,而是得尊重司法的一方,即使是受害者,也不能對扒手進行懲罰。
倘若將犯罪的扒手給打傷或導致死亡等不測,動手打人的民眾同樣觸犯法律,一樣要接受法律制裁,負上該有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作奸犯科的人都得負上責任,因此,扒手得接受制裁,對扒手施私刑的涉案人士同樣得接受制裁,而人道立場來說,這樣對待一個人是很侮辱且殘忍。
也許有人認為,對待罪犯不需給予他們人情道義,可是,換個角度來想,若事件和你無關,僅是路過而已,卻因氣憤犯案者而出手傷人,平白無故得負上法律責任,非常不划算。
我們並非執法者,對于犯了罪的人,我們無權對他執行刑罰,而是把他交給有權執法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