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条文修正 宗教奉献金自动免税
(吉隆坡27日讯)内陆税收局指出,随着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章第13(1)(b)条文的修正,所有宗教团体所获捐款或奉献金,将自动豁免缴税。
“该法令条文修正后,清楚阐明宗教团体获得信徒供奉,用作宗教膜拜活动或宗教发展的捐款收入,都将自动享有免税;这项豁免措施是套用在所有宗教团体。”
该局说,宗教团体其他方面的收入,包括租金或营业收入则不在第6章豁免范围内,意味着需缴税。
“需缴税的收入,是扣除了制造营业收入或租金的所有开销后,剩余的收入;这与该法令原则一致。”
内陆税收局今日针对古晋华人社群慈善信托局的文告,发文告如是回应。
文告指出,政府在宣布2017年财政预算案时修改该法令条文,旨在清楚解释该条文豁免税务的条例。
“修改法令条文前曾出现混淆,即宗教团体在享有免税前,是否需要先在该法令第44(6)条文下,先获得内陆税收局州总监批准,抑或自动豁免。”
人联党都东支部署理主席黄振渊日前形容有关修正案不公平,因为只有信徒奉献金不需缴税,其余收入如产业租金等都必须被抽税;他吁请砂拉越各个宗教团体,向砂首长丹斯里阿德南沙登陈情,表达有关宗教团体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