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逮捕MO1”集會遭對付 4馬大生挑戰校方紀律處分
(吉隆坡27日訊)因舉辦“逮捕大馬一號官員”集會遭校方紀律處分,馬大4名學生今日入稟法庭,要求法庭裁定,校方引用校規條例判處他們,是否違反憲法第8和第10條款。
阿妮絲(24歲)、莫哈末洛曼(22歲)、洛曼努(23歲)和蘇海(22歲)於8月27日舉辦“逮捕大馬一號官員”集會而受校方對付,校方於11月22日處分其中3人須停學1學期與罰款400令吉,而蘇海則罰款400令吉。
4人代表律師趙夫偉和陳鍵漢在入稟案件後指出,他們並非要通過司法檢討挑戰馬大的紀律處分,而是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校方引用1999年學生守則第3和13條規,向4人做出相關處分,是否有違憲法精神,包括第10條款即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
限制憲法給予權益
陳鍵漢也說,一旦法庭宣判馬大校方處分有違憲法,他們才會進一步要求法庭檢討處分的決定。
“他們參與集會是憲法賦予大馬人民的權益,展開言論或集會自由。”
4人將馬大、高教部和大馬政府列為第1至第3答辯人,申請書中提及,4名起訴人舉辦“逮捕大馬一號官員”和平集會後,執法單位也未有採取任何行動對付他們,直到10月17日,馬大校方發出信函,指他們違反校規,須14天內做出解釋。
4人在10月24日回函解釋指該集會符合憲法賦予的權力,事後警方更未對他們採取行動,校方也宣佈有關處分。
這4名大學生認為,第1答辯人不該限制憲法給予的權益,只有法庭才可以裁決,他們在憲法第10(2)條款下,是否違法。
要證明仍有更高崇法令
阿妮絲說,4人選擇入稟法庭,是要證明我國仍有其他更高崇法令能夠保護大學生權益,希望各大學生無需擔心,並可持續施壓於欺壓百姓和大專生的一方。
她指出,他們曾致函校方要求撤銷4人處分,唯一直都沒獲得回應。
“我們決定入稟法庭,因為馬大無法提供公平平台,而校方的決定有違憲法精神,同時希望向所有大專生傳達一項訊息,勿受到大專法令威脅,續為馬來西亞爭取更美好的未來。”
她相信,未來會有更多律師能為大學生爭取公義。她也希望,全國大學能透過此項訟訴,把馬大阻止學生行使公民應有權益事件作為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