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以外收入來源得繳稅 宗教團體更加缺經費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捐款以外收入來源得繳稅 宗教團體更加缺經費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8日訊)當1967年所得稅法令條文修正後,所有宗教團體所獲捐款或奉獻金將自動免稅,唯其他來源收入還是得繳稅,這肯定影響宗教團體收入減少。



首當其衝是捐款來源不多,主要靠不動產業收租或定期存款利息作為收入的宗教團體,收入減少後,開支變相增加,小型團體請人做賬,需額外負擔。

內陸稅收局昨日發文告指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6章第13(1)(b)條文修正後,所有宗教團體所獲捐款或奉獻金將自動免稅,但不包括營業收入和租金。

馬佛青總會財務委員會顧問兼前任財政董倫坤特許會計師今日對《中國報》說,2000年開始,宗教團體享獲全免稅,相關條文修改後,這意味著宗教團體往後收入將減少,行政工作卻增加,而且要賬目分明,一些小型宗教團體可能向來沒有做賬,或賬目不完整,另聘會計專人處理賬目,每年至少幾千令吉,增加經濟負擔。”



“那些向來靠熱心人士樂捐的團體,影響或不大,但靠產業租金及定期存款利息維持經費的大型團體影響就很大,因收入減少,龐大開支依然要維持時,就很吃力。”

規劃好稅務

他指出,宗教團體徵稅率基本上跟個人所得稅一樣,即按收入數額計算繳稅率,最低5000令吉起計算,好比60萬至100萬令吉繳稅率是26%,100萬令吉以上頂限稅率是28%。

他說,出租產業尚可扣除門牌稅和地稅等開銷,但定期存款沒有“開銷”可扣,負擔更重。

無論如何,他提醒宗教團體先將賬目做好,再來稅務規劃好,各種收入項目必須細分處理。

吳青松:非賺錢為何要繳稅?

馬佛青前任總會長吳青松質問,宗教團體不是為了賺錢,為何要繳稅?

他說,宗教團體推動慈善、教育、扶助弱勢群體及淨化社會等不是為賺錢,而是協助政府照顧社群,政府向來不但沒有制度化撥款資助非穆斯林宗教團體,如今還要徵稅,顯然並沒珍惜宗教團體的付出。

他說,非穆斯林宗教團連維修活動會所,也是自付解決;迄今政府還要向宗教團體徵稅,這只會加重宗教團體負擔,在經濟不景氣時刻,宗教團體更是雪上加霜。

他說,政府採用這種不擇手段的做法來提高國家稅收,只會徒增民怨。

陳和章:賬目沒細分

馬來西亞道教總會長陳和章受訪時說,由於寺廟一路來是自動免稅,多數道教團體的賬目沒有細分收入來源的項目,比如捐款、租金或定期存款利息都沒歸類處理。

他說,國內約有上萬個大小道教組織,各有來自不同方面的收入,一般是熱心人士或信徒捐獻、辦慈善活動如義賣會或宴會籌款。

他認為,政府向宗教團體徵稅,變相加重宗教團體的經濟負擔,宗教團體辦活動,忙籌款已經很吃力,若還要煩惱去處理繁雜稅務工作,真的很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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