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亮:非營利機構組織 採積分制呈報財務

李志亮:內陸稅收局規定全國所有註冊社團都必須呈報稅務表。

獨家報導:邱玉珊

(布城28日訊)國內共有1824個非營利機構和組織,包括廟宇、慈善機構、醫院和大學等,獲准列入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文下,讓民眾捐款后,可在申報所得稅時申請捐款扣稅,卻只有362個組織“聽話”按時呈報財務報告,若這些單位仍冥頑不靈,將失去捐款扣稅資格,捐款來源也可能“凍過水”!

為了確保這些非營利機構和組織每年呈報財務報告,明年1月開始,內陸稅收局將採用“積分制度”,規定無論機構和組織規模大小,必須按時提交財務報告,否則將被撤銷捐獻者捐助有關組織的可扣稅資格。

一旦這些機構和組織在“受認可慈善團體”名單中被除名,捐款人可能因無法享有捐款扣稅而不繼續捐助,這些機構和組織的收入來源將受影響。

沒呈財務報告逐年升

財政部副部長拿督李志亮接受《中國報》專訪時指出,國內非營利機構和組織沒有提交財務報告給內陸稅收局有逐年上升趨勢,當局不得不尋良策應對。

他說,2015年,在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文下獲批准的非政府組織共有1824個,卻有1462個沒有呈報財務報告,佔了80.15%,情況嚴重和令人擔憂。

他說,非政府組織不呈報財務報告原因,包括當局並無對它們設時間限制,其次是它們不認真看待呈報稅務的嚴重性,內陸稅收局採取溫和措施,例如發信函提醒呈報財務報告,若無回應才會撤銷資格。

李志亮披露,一旦落實“積分制度”,分數越“高”的非政府組織,被除名的風險就越高,而內陸稅收局會展開巡迴舉辦講座會提高覺醒和講解“積分制度”。

註冊組織機構須守法

李志亮說,按時提交TF表格並非局限在華人廟宇或社團,而是在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文下註冊的組織、機構和基金會都必須遵守。

他坦言,有一些廟宇和華團針對是否應該提呈財務報告而感到困惑,因此前來財政部釐清和詢問,以為規模小或沒有年收入,就不需要呈報財務報告,這是不正確的觀念。

“舉例來說,國內一些規模小的非營利機構和團體,或是廟宇,因無提出申請減免稅務,捐款的善心人士會因捐巨額而遭稅務局追稅,導致善心人士都不敢捐錢,廟宇或社團日后將難以得到捐款運作。”

他說,要符合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文,所成立的組織必須以慈善為目的。

受認可團體

享減免稅務

李志亮說,內陸稅收局已在今年6月開始實行新制度,“受認可慈善團體”資格的非營利機構和組織獲內陸稅收局批准享有減免稅務的優惠,只限5年,期限后須重新申請。

他說,這項限制主要是考慮到每年遵守提交財務報告給內陸稅收局的機構和組織,讓它們繼續申請延長,而“不聽話”的機構和組織時日到便立刻被取消資格。

他指出,“受認可慈善團體”可向內陸稅收局申請“減免稅號碼”,有了這一組號碼,收款單位在發出收據給捐款者時,可提供號碼,作為報稅時申請扣除。

他說,這些非營利機構和組織,即使成功向內陸稅收局申請“減免稅號碼”,每年還是必須依時呈交稅務表格,不能以此作為不呈交財務報告的藉口。

非營利組織有責任呈報

李志亮提醒非營利組織,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條文闡明,所有非營利組織有責任提交TF表格,沒有商業收入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表格,有商業收入的組織必須在每年6月30日提交表格報稅。

他說,在扣除組織的運作費后,內陸稅收局針對符合應納稅的所得數額來徵稅,至于“受認可慈善團體”將獲得免稅,不過在填寫TF表格時,必須附上減免稅號碼。

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44(6)條文下,政府有指定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名單,納稅人若捐款給這些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就可憑著捐款收據申請扣稅。

因此,納稅人捐助的慈善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機構,是否被列入該條文下受認可的慈善團體名單內,成了慈善團體是否更容易獲得捐款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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