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有利宗教发展决策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落实有利宗教发展决策

政府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章第13(1)(b)条文,是为了厘清所有非营利团体,包括宗教团体收入的模糊地带。法令生效后,这些所有非营利团体不能通过举办活动和产业买卖来赚取盈利,只有所得捐款依然获得免税。



这项宣布难免引起反弹,毕竟在这个以伊斯兰为主的国家,其他宗教要发展也极为不易,例如宗教地分配不均衡,许多庙宇或是教会都必须自己找钱购置宗教地或膜拜场所。

变相加重负担

根据联邦宪法,人民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些宗教团体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援下,也得承担运作和行政开销,开销的经费皆由自身负责。



家庭收入是影响民众捐款予慈善和非牟利组织的因素,但随着经济不景气,家庭收入越少,宗教捐款额也就越低,因此,若要宗教团体为收入缴税,肯定也会变相加重宗教团体的负担。

第二财长佐哈里解释,根据内陆税收局的经验,有宗教团体积极参与投资,包括利用宗教团体的资金买卖产业,赚取庞大利润,再为理事提供大笔津贴。

用作推动慈善

但信徒所捐输的金钱或物资,主应是为了援助别人,而不是投资,宗教团体本质上就不该把所得的资金用作它途,若宗教团体只顾建大庙,却忽略其他的慈善义务,民众也应该拒绝捐献,以让宗教回归宗教。

无论如何,只要非营利团体或宗教团体所得收入,可以被证明是用在慈善用途或推动宗教事务,那依然可享有免税优惠,因此,为免有人滥用免税便利,政府应该加强监督这些团体的财务报告。

政府也有必要尽速落实有利宗教发展的决策,让宗教教育发挥扶正社会价值的功用,也体现我国拥护多元及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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