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38歲狼父強姦16歲未成年女兒罪成,今日在吉隆坡地庭被判監禁80年及鞭笞110下,刑期由9月19日被捕日算起。
被告今日在庭上承認,在今年8月27日至9月7日期間,強姦及強迫女兒為其口交的所有罪名。
其中9個控狀指出,被告于8月27日至9月5日,在吉隆坡哈芝泰益1巷的租房內,多番強姦未成年的女兒,罪成的他被判監禁60年及鞭笞90下。
另2項控狀指出,被告被控于今年8月27日至9月7日期間,在上述同一地點強姦及強迫女兒為他口交,因此被判監禁20年及及鞭笞20下。
被告上述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強姦),面對最高監禁30年另加鞭笞10下的刑罰。
地庭法官拿汀古娜珊塔麗下判時,直指被告罪行嚴重及卑鄙。
“被告作為父親應保護及輔導受害者,而非毀受害者前程的摧毀者。
“法庭無法原諒被告罪行,且希望世界上為人父者都不會幹出此等行為。”
夢想破碎
被告在求情時指出,對自己幹下的行為感到后悔,且已反省,答應當個好人,希望法庭輕判。
對此,主控官麗雅娜副檢察司要求法庭重判,因被告女兒本原定來吉隆坡深造,完成夢想,唯來到吉隆坡后卻屢遭父親施暴,夢想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