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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彭麗君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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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買房案 展至726過堂

林冠英由雷爾(左起)及古奔古馬律師代表,右為彭麗君律師鄭寶得。
林冠英由雷爾(左起)及古奔古馬律師代表,右為彭麗君律師鄭寶得。

 (檳城25曰訊)檳州首長林冠英涉嫌低價買賣洋房涉貪及商人彭麗君教唆一案,因布城上訴庭已擇定在本月27日,聆審有關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是否違反憲法的上訴,檳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今日再度案展7月26日過堂。

 彭麗君代表律師鄭寶得告知法官,上訴庭已擇訂在本月27日聆聽,兩名被告挑戰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違憲的上訴案,希望法庭能給予兩個月時間。

指是否違反憲法

 法官結果宣佈將案展7月26日過堂,以獲高庭獲取有關上訴案件的進展匯報。

 林冠英代表律師雷爾過后在庭外指出:“我們準備針對有關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是否違反憲法的挑戰,一路打到聯邦法院!”


 林冠英今日由雷爾及魯奔古馬兩律師代表出席,彭麗君由鄭寶得代表。

 控方則有拿督拉薩里副檢察司與阿敏副檢察司等。

 林冠英與彭麗君是因不滿被令需在案開審前,提呈書面抗辯書,挑戰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違憲,但在今年3月7日被檳高庭駁回,辯方不服上訴,法官在同月20日批准暫緩原訂在3月27日開始的審訊日,以及展延呈交原定需在3月21日前呈交的答辯書。

新聞背景
濫用職權低價購屋

林冠英于2016年6月30日被控兩罪狀,首控狀指他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的會議室,在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其身為檳首長的職權,來讓他本身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被判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他在2015年7月28日,身為公務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和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以280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上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屋主彭麗君則被控在2015年7月28日,在林冠英知道本身與她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教唆林冠英以280萬令吉的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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