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副檢察司拿督安東尼凱文莫萊斯被殺案今天續審,控方第57名證人,修車工人莫哈末菲道斯指出,第5被告威斯瓦納蘭、第7被告拉威真達蘭和另一名不知名的被告,曾前往他位于梳邦再也USJ1的修車廠,要求借用起重機搬運油桶。
他在接受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盤問時說,他當時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因為他是以“只租不借”方式管理其起重機,每次租金為50令吉。
“當時,第7被告同意支付50令吉給我后,我就開著起重機和他一起前往距離修車廠大約150公尺距離的地方搬運有關油桶,后來我看到兩個人正企圖將油桶搬上一輛四輪驅動車,不過他們搬不動,后來我將該油桶搬上四輪驅動車后,第7被告才支付50令吉給我。”
在辯方律師拿督拉惹哥巴盤問時,他指責證人說謊,因為證人在休庭前,指裝載油桶的四輪驅動車是豐田Hilux,不過在休庭后卻指是三菱Triton。
對此,證人解釋說,他在搬運油桶時,並沒有看清楚裝載油桶的四輪驅動車是什麼品牌,后來才知道。
另外,控方決定修改控狀首被告古納瑟卡蘭的控狀,除了他所抵觸的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保持不變外,他所面對的刑事法典第109條文已被改為同一法典第34條文,不過被告還是否認有罪。
基于修改控狀已影響審訊過程,法官拿督阿茲曼便詢問辯方律師是否願意再傳召所有證人供證,對此辯方律師們請求法官給予時間讓他們做出決定。
此案將于明天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