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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重提呈 已撤“禁單方面為孩子改教”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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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昨日第二次展延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64法令)后,今日再提呈另一新版本,已隻字不提禁單方面為孩子改教。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昨日提出動議,撤回在去年提呈的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修正)法案,並稱在今日提呈重新提呈2017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修正)法案,只是撤出具爭議性的88A條文。
 
根據政府去年提呈的修正法案,法案是新增第88A(1)條文,即無論是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蘭,孩子將維持原本的宗教信仰,除非父母皆同意為孩子改教,而這項決定只能維持至孩子年滿18歲,他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另一條新增的第88A(2)條文則闡明,若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蘭前,各自信奉不同的宗教,那麼孩子可以維持他們原有的信仰。
 
新版本法案維持修正第3(3)條文允許當初在民事法律下結婚的任何一方,無論是否改教,都可以在民事法庭申請離婚;第51(1)條文則允許雙方在滿足第52條文(雙方同意離婚)及53條文(婚姻破裂)的情況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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