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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佩妮:打折商品不一定便宜

最近一個新聞,看了有令小市民大快人心的感覺,就是貿消部揭發和取締那些調高貨物售價后再減價,以弁取暴利的商家。商品打折后,售價比原價高,實在是欺消費者太甚。

 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商場或人們的生活中,大大小小的商品,小至床單,大至車子和房子,都有商家先炒高價格,再“恩賜”般的給予折扣。

 美為其名是搞促銷,其實不少商家就是故意調高商品原價,以不實價格來誤導消費者可獲“誘人”大折扣。

 不少人看到“大折扣”,就一時忘了貨品的實用性,這從商場的折扣商品處常看到人潮可得知。

 這次執法人員展開取締事件,國人才覺醒,原來“先炒高價格,再給予折扣”,不是大家一般以為的正常商業營銷方式,而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兩者只是一線之差,跨過法律的界限,就屬于欺騙消費者。


教育人民判斷

 這次,執法人員援引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14條文來對付不良商家,被告一旦罪成,個人可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入獄;涉及公司也會罰款2萬5000令吉,刑罰不輕。

 其實,國外也有不少商家故意提高物價再打折,最終遭執法當局取締和提控的案例,比如美國運動巨頭Nike去年就陷入一起潛在集體訴訟案,該案件稱Nike公司在品牌折扣店內使用虛假的產品價格標籤誤導消費者購物,迷惑消費者,涉案金額達500萬美元。

 人們和消費者到底要如何判斷,這類營銷手法是否違法和對消費者不公平?

 首先,當局如消費者協會或貿易部等,應該教育人民去判斷,什么情況和條件下屬于違法或有可疑性后,並在發現情況有異時,即時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報。

 同時,執法人員應該加強取締這類不良商家,嚴密監控,要求商家遵守營銷條例和指南,不得先漲價再折扣。

 此外,是否商家把商品起價后不折扣,就不會觸法,這些都有必要釐清,讓商家和消費者都更清楚當中的分別和后果。

 消費者有權利知道本身所購買商品的真實價格,知道折扣的真實性,人們也不應該輕信虛假打折,所謂貨比三家,可確保自己的消費者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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