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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逾5千網紅需繳稅 誰叫你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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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隆坡17日訊)網紅,看招!

 內陸稅收局將嚴厲執法,對那些通過社交媒體,從事產品介紹、品牌代言和社交媒體業務,且每月收入超過5000令吉的各年紀網紅和任何形式的網絡藝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內陸稅收局官員的說法,所謂網紅,即YouTuber、部落客,或通過社交媒體為平台,以介紹產品,無論任何種類的產品,隻要通過類似工作,而每月收入超過5000令吉者,一律得向內陸稅收局申報,以及根據現有的繳納所得稅架構,支付該付的個人所得稅。

 該局官員告訴《中國報》,內陸稅收局有能力偵查出這些逃稅的網絡藝人,因為該局可通過公司稅中得知這些公司支付了相關藝人和代言人等的費用,從中得知這些藝人和網紅的收入。

 根據1967年內陸稅收法令,18歲以下的未成年者,隻要年收入超過3萬4000令吉者,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都需為他們繳付所得稅。


 此外,該局總執行長拿督斯裏沙賓今日出席由馬來西亞會計師機構(MIA)舉辦的“自願申報特別計劃”(SVDP)座談會後告訴記者,類似活動將歸為專業領域,因此從事那些工作的網絡藝人,需要針對本身收入向內陸稅收局申報,但可申請為公司開銷或退稅。

 “我們歡迎這些人前來內陸稅收局,以獲得相關的報稅建議,以及如何計算。”

 沙賓說,該局將通過電視台和收音機為宣傳媒介,讓他們得知這項消息;該局也會與非政府組織聯係,舉辦更多相關的覺醒活動。

 另外,沙賓透露,自內陸稅收局從去年11月2日展開的“自願申報特別計劃”至今,已發出350萬封通知電郵和470萬封信函給已登記的納稅人。

收入達門檻需繳稅

宏願理財機構稅務與財務諮詢總監拿督蔡兆源說,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任何到了被征收個人所得稅門檻的人士,都需要繳納所得稅,因此向網絡藝人征稅並不是新措施。

 “隻要有收入,都得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向內陸稅收局申報。”

 他說,若在我國,以一個單身者而言,若沒有保險等其他需要繳付的費用,基本上每月收入超過3000令吉者,都需要繳付所得稅。

 他認為,內陸稅收局總執行長沙賓隻是善意提醒網絡藝人,需要根據本身的收入,而繳付所得稅。他也說,若內陸稅收局嚴厲執法,那些通過非法途徑賺取收入,基本上都一律需要申報。

 他認為,符合資格卻沒有納稅的人民,可在這期間參與自願申報計劃。

沙賓(左)在記者會上,回答記者的提問。
沙賓(左)在記者會上,回答記者的提問。

與外國交換信息
休想隱瞞未公開收入

沙賓提醒納稅人,國際社會間已增強合作,及技術和大數據的運用,要隱藏未公開的收入,已不是一件易事。

 他說,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宣導強化稅務透明度下,我國於2018年9月開始啟動跟6個國家稅收機構的“自動交換信息”(AEOI)框架,以獲取供稅務審計和稅務調查用途的信息。他說,該局非常重視透明度和問責製,該局希望納稅人也明白自願申報和稅務合規的重要性,從而提升金融監管和杜絕非法資金流動。

 此外,沙賓說,自願申報計劃讓納稅人開展在稅務事項上開展清白的一面,所以收到電郵或信函,不必就此感到擔心,隻是讓他們知道政府落實自願申報計劃。

父母主人應報稅

內陸稅收局公關受詢時透露,1967年所得稅法令闡明,童星或寵物收入需報稅一事,未有年齡限製,一旦超過指定數額,父母或者主人就應報稅。

 他說,媒體早前也曾經報導,大馬電視實境秀《Lara Oh Lara》爆紅的小童星拉拉(Lara Alana)於2017年時僅3歲,但因年收入超過3萬4000令吉,因此即便拉拉未成年也得納稅。

獨家報導:徐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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