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更新于14:33)配合于4月29日至5月12日落实的第4阶段行动管制令,政府决定放宽允许住同一屋檐下的2名家庭成员,同行外出购买日常用品。
总检察署昨天官网上载的1998年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令宪报说明,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峇峇昨日已在宪报颁布,延长现有针对管制期的条例至5月12日。
其中,法令中行动条例第(4)(1)(a)条文,即外出购买食物、药物、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日常用品,或是任何提供必须或重要服务的商家之任何商品,新增了附加(ii)条文,即外出人士可由同住的1名家庭成员陪同。
至于外出看病者则可在合理的需求下,由任何人陪同前往诊所或医院。
但以上行动依然不可超过居家的10公里范围;除非在10公里范围内无法获得这些服务,则只能前往离居家最靠近的店铺。
根据宪报,任何在行动管制令期间违规者,一旦被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对此,执业律师罗章武解读,这即意味人民在第4阶段的行动管制令,可两人共乘一车外出购买日常用品。
他补充,但外出看病者如需他人陪同,则需附上合理的理由,这与此前第2、3阶段宪报条文相符;事实上政府应该统一这两个标准,尤其外出看病者更需要他人陪同。
政府是于第2阶段行动管制令起,即4月1日限制人民购买必须品,仅能在居家的10公里范围内,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人士的陪同,变相民众只能单独一人出门,车内不得有任何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