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更新於14:33)配合於4月29日至5月12日落實的第4階段行動管製令,政府決定放寬允許住同一屋簷下的2名家庭成員,同行外出購買日常用品。
總檢察署昨天官網上載的1998年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法令憲報說明,衛生部長拿督斯裏阿漢峇峇昨日已在憲報頒布,延長現有針對管製期的條例至5月12日。
其中,法令中行動條例第(4)(1)(a)條文,即外出購買食物、藥物、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日常用品,或是任何提供必須或重要服務的商家之任何商品,新增了附加(ii)條文,即外出人士可由同住的1名家庭成員陪同。
至於外出看病者則可在合理的需求下,由任何人陪同前往診所或醫院。
但以上行動依然不可超過居家的10公裏範圍;除非在10公裏範圍內無法獲得這些服務,則只能前往離居家最靠近的店鋪。
根據憲報,任何在行動管製令期間違規者,一旦被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對此,執業律師羅章武解讀,這即意味人民在第4階段的行動管製令,可兩人共乘一車外出購買日常用品。
他補充,但外出看病者如需他人陪同,則需附上合理的理由,這與此前第2、3階段憲報條文相符;事實上政府應該統一這兩個標準,尤其外出看病者更需要他人陪同。
政府是於第2階段行動管製令起,即4月1日限製人民購買必須品,僅能在居家的10公裏範圍內,同時也不允許任何人士的陪同,變相民眾只能單獨一人出門,車內不得有任何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