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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RM3.30多賺0.97% 薯片RM5.00多賺1.23% 違暴利法 戲院罰4.5萬【內附音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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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六甲14日訊)600毫升礦泉水賣3令吉30仙,75克薯片賣5令吉,GSC院線(Syarikat Golden Screen Cinema Sdn Bhd)在甲州的戲院因違反反法令,被罰款4萬5000令吉!

這間位於甲市英雄廣場的GSC戲院被控以每瓶3令吉30仙價格,售賣600毫升礦泉水(Spritzer),利潤增加0.97%;及5令吉售賣每包75克的薯片(Mister Potato),利潤增加1.23%,在2011年價格管製及反法令下被提控。

據了解,貿消局是於2018年期間接獲投報,並前往展開取締行動,並發現當時他們礦泉水賺取1令吉27仙的利潤,相比之前的利潤為96仙。

(123RF、pixabay示意圖)
(123RF、pixabay示意圖)

馬六甲貿消局今日發文告指出,此案於2020年開始審訊,昨天在地庭判決,控辯雙方7名證人被召上庭供證。

由於被告方無法出示證據,證明他們所賣的礦泉水和薯片是在合理價格範圍。地庭法官娜麗曼在雙方陣詞和考慮案情後,認為此案“超越合理疑點 ”,判戲院罪成,罰款4萬5000令吉。


戲院代表律師在下判前,要求法庭判以少額罰款額,因他的當事人是首次犯錯,售賣的礦泉水和薯片價格隻是出現技術錯誤,盈利也不高。

文告指出,在價格管製和反法令下罪成,個人或商業機構可被判不超過50萬令吉罰款,重犯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

此案由沙斯華尼、沙林華西和郭淑敏(譯音)副檢察司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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