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5日讯/独家报导)GSC院线在甲州戏院因售卖600毫升矿泉水3令吉30仙及75克薯片卖5令吉,违反反暴利法令遭罚款4万5000令吉案,甲州贸消局是援引2011年反暴利及价格控制法令的计算机制,计算商家所赚取的盈利。
若商家无法提供有利证据,以证明有关赚幅为合理,一律受到法庭对付。
该局局长诺丽娜嘉化接受本报电话访问时说,在该法令下所用来计算商品赚幅的计算机制,包括过去4年成本价、售价等,再计算所取得的赚幅是否合理。
她举例说,商家在去年售卖一瓶矿泉水5令吉,成本价是4令吉,赚幅为1令吉,不过,今年的矿泉水成本价4令吉50仙、卖价6令吉,赚幅是1令吉50仙,在这情况下,商家必须解释为何今年的赚幅比去年多出50仙。
她解释说,商家可以提出的理由,包括租金调涨、增加聘请员工等,而该局将使用计算机制,计算商家所卖的商品售价是否违反暴利。
“在这法令下所使用的机制,包括过去4年的商品成本价、售价、销量、租金等成本,若过去3年有关矿泉水的赚幅只是1令吉,但今年赚幅是高过1令吉,尽管所赚取的利润不到1%或只有几仙,而其他成本价并未为商家带来负担,也就代表商家不合理地把涨幅加在商品上。”
诺丽娜嘉化说,在此案件中,戏院的代表律师指盈利不高,但无法向法庭出示合理证据,以证明赚幅合理,因而遭判罚款4万5000令吉。
她补充说,若以其他戏院所卖的矿泉水做比较,A戏院所卖的矿泉水是5令吉50仙,而B戏院卖6令吉,后者必须出示为何多卖50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