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訊)被高庭判魯莽或危險駕駛而導致8名少年腳車騎士死亡罪成的沈可婷,今日在上訴庭上訴得直,獲無罪釋放。
以拿督哈達麗雅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控方完成陳詞後,做出上述裁決。另二司是拿督哈欣韓查及拿督阿茲曼。
哈達麗雅念出判詞時說,她曾閱讀推事庭的判詞,發現推事的判詞更全面,因為推事從各個角度評估控方的證據,而高庭法官的判決中隻關注司機。
“法官似乎沒有直接考慮蚊型腳車活動。這必須公平,所以推事庭才給予最大的裁量權,所以判決是正確的。因為推事說這起事故無法避免,因導致危險情況的是騎蚊型腳車的人士。”
◤LIVE滾動◢ 法官:沈可婷,你現在自由了

她認同推事的判決,即推事指這起交通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避免事故的唯一方法是讓轎車從騎蚊型腳車的人身上“飛過”。
“這不是個玩笑,但是符合邏輯的。沒有任何辦法避免事故,因為我們說的不是一兩輛腳車,而是30至40輛腳車。
“所以推事庭的判決和理由都是正確的,我們必須尊重。
“為了讓各方更容易理解,我簡單闡述了為何上訴應該被批準。”
哈達麗雅說,法庭對在此事故中遇難的8名死者家屬表示同情,但案件的判決必須依法進行,並根據法庭提供的證據進行。
“當發生一起致命的事故,不能直接認定駕駛者有罪。隻有在確認駕駛者有錯,法庭才可下判罪成。
“這就是法律,不能僅僅因為有人在事故中死亡,就把所有責任放在司機身上。”
因此,哈達麗雅宣布,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獲準通過。高庭在2022年4月13日的判決被駁回,上訴人無罪釋放。
“你現在自由了。”
沈可婷在上訴成功後,便向上訴庭三司鞠躬致謝。



上訴人主張
案件存在兩罪並訴
哈達麗雅說,在本案中,上訴人主張案件存在兩罪並訴(duplicity),因此第二名高庭法官的定罪不能成立,以及沒有表面證據。
“上訴人和答辯人同意,如果本院認定存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條文下不能糾正的兩罪並訴,我們就無需考慮表面證據的問題。”
她說,控方較早前承認,對上訴人的指控確實存在兩罪並訴。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有3項不同的指控,而沈可婷面對的控狀是魯莽或危險駕駛。
她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條文闡明,不同罪行必須要有一項具體的控狀。但在本案中,一項控狀出現兩項罪行,即魯莽或危險駕駛,因此控方提出的這項控狀違反了第163條文的規定。
“我們不同意控方的論點,即兩罪並訴不會損害和不會導致上訴人(沈可婷)被誤判。因為每項控狀的本質都是不同的。
“這不是形式上的缺陷。這涉及控狀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