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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表面证据不足 2青年无罪释放

(吉隆坡6日讯)一名旅游中介和一名印尼籍女郎,于2年前被控3项和拥毒罪名,但高庭今日以表面证据不足为由,宣判2人

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宣读判词时说,控方未能证明表明证据成立,所以判处被告阿米鲁依凡(32岁)和印尼籍友人苏莱拉(30岁)表罪不成立。

他说,由于控方未能证明其他人进入被突击发现毒品场所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说只有第一和第二被告进入了该场所。

根据第一和第二控状,两名被告被指于2021年6月23日,在冼都柏兰岭路一个场所,合夥贩运1446.2克大麻和729.4克冰毒,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第三控状则指两名被告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合夥拥有12.2克海洛因和1.7克乙醯吗啡,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主控官为诺达雅娜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拿督哈里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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