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4日讯)高庭宣判,华裔男子在2021年因贩运近200公斤毒品而被控贩毒的控状,表面罪名成立,需出庭自辩。
高庭法官拿督林福龙基于控方成功提出表面证据,因此裁定51岁的戴志强(译音,机械技工)表罪成立。
被告被指于2021年9月6日早上7时30分在斗湖甘榜巴都巴绒贩运19万9950.1克冰毒。
被告因此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贩毒),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39B(2)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刑罚是死刑或终身监禁。
在今年11月27日至28日的审讯中,控方共传召5名证人出庭供证。
法庭择定于12月5日让被告自辩。
本案主控官为胡尔曼胡先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达明阿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