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1日综合电)台湾桃园一名徐姓女老师担任高年级班导期间,性侵未满14岁的男童,还因此怀孕产下1子,被判刑17年6月,且终身不得再任教。但该女老师对此判决不接受,在7日压线提出上诉,案子将进入二审。
当事人(检察官、被告或自诉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时,可以在上诉期间20日内向原判决法院提出上诉书状,并记载上诉之具体理由。也可以在20天的上诉期间内,先行提出上诉状,在20天上诉期间届满后的20天内,补提上诉理由状。
小爸爸可提认领
桃园地检署检察官11月22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女老师对一审判决不符,在7日提出上诉。桃园地方法院周一证实被告已提起上诉。
另经社工访视,现年2岁多的男婴目前在女老师及家人照顾下,各方面发展良好;惟因“小爸爸”不具有“法定上父亲”身分,未来若该案定谳,女老师得入监服刑,届时男学生方面没有提出“认领”的法律行为,仍可由女方家庭继续照顾。
徐姓女老师被控2020年间担任被害男学生的六年级导师,明知其未满14岁,竟在同年2月25日至6月23日,利用早自息、午休时间,9度把男学生带到休息室强行发生性关系,其间还在厕所帮男学生口交及打手枪,而女老师还因此怀孕产下一子,案经男学生的家人获悉后提告。
判决指出,女老师坦承和男学生发生性关系,但称是遭学生强迫。不过男学生指称,第一次是老师叫他脱裤子,有问为什么?女老师就说因为要跟他发生性关系,当时他内心有一点抗拒,但是不敢表达出来,就按照女老师说的脱裤子,并在铺了垫子的地板上,由女老师引导发生性关系。
还有证人指出,女老师经常把男学生叫进休息室,有时候是和其他同学一起,有时候是单独,后来经常看见男学生被女老师单独叫进休息室等,因此未采信女老师的说词。
桃园地院审理后认为,徐女身为男学生之班级导师,本应尽其为人师表之义务,竟为满足自己之性欲,竟发生强制性交行为,对其之性自主决定权未予尊重,造成其身心健全及人格发展均生不良影响,更可能造成家长对于学校教育之不信任,对于学校、教师之期待与信赖关系,显然造成严重之打击,其所为不当,应予非难,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应执行17年6月徒刑。
文:台湾壹苹新闻网
图:台湾壹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