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一名失业汉上周因持刀打抢一名男子约50令吉,今日被判监禁6年和鞭笞一次。
地庭法官诺丽娜是在被告克里斯纳穆迪(49岁)认罪后,作出上述判决,刑期从12月7日的被捕日算起。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12月7日上午11时55分,在增江捷运站摩哆泊车位,抢劫受害者蔡富昌(43岁,译音)。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392条文(抢劫),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4年,以及罚款或鞭笞。
较早前,主控官依雅莎希达副检察司要求法官,考虑被告持刀导致受害者受惊的严重性,判处相等的判刑。
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则以本身已后悔,以及不会重犯为由,要求法官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