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独家报导)虽然国人出外在被警察盘查时,因没有携带身分证而无法出示大马卡确实是违法行为,但执业律师指出,即使国人因此被提控上庭和被判监禁,罪成者都不会留下案底。
执业律师陈月慧指出,根据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若国人在外出时没带身分证,并被警察盘查时因无法出示大马卡,而被警方逮捕和遭提控上庭,并最终被判罚款或监禁,都不会留下案底。
她向《中国报》解释,这是因为内政部长根据1959年国民登记法令第6(2)条文,拟定上述条例,而该第6(2)条文没被纳入1969年罪犯及不良分子登记法令第二附表列明为可登记的罪行。
基于上述原因,她说,国人若被判违反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并被判刑,将不会留下案底。
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阐明,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是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