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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校花賴映興命案

“死”有餘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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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被告一時衝動犯罪” 律師:他已深感後悔

(布城16日訊)“把一個人活生生燒死,和焚燒屍體,是兩個不同的情況。”

“古來校花賴映興撕票案”;作為案件主謀的被告鄭錦洪(38歲),今日在監獄局人員的押送下出庭,戴黑框眼鏡的他,全程一直低下頭。

代表鄭氏在法庭上進行陳詞的彭功成今日指出,鄭錦洪面對綁架和謀殺2項罪名。

鄭錦洪(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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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由於在現有的綁架罪名下,已廢除死刑,因此建議將鄭錦洪面對的死刑改為有期徒刑,即監禁30年至40年以及鞭笞。


他指出,法醫當年在供證時已確認,受害者在被燒屍前已死亡,死因是被勒死,且是立刻死亡。

他說,至於燒屍的行為,上訴庭此前已確認是為了毀屍滅跡,並非要對受害者造成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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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一步說,沒有證據證明受害者在生的時候,受到侵犯和折磨。

彭功成指出,把一個人活生生燒死和焚燒屍體,是兩個不同的情況。

“焚燒屍體是為了毀屍滅跡,並沒有對死者造成很大的痛苦。法醫說受害者是被勒死,馬上死亡,也就是說,受到痛苦的時間是很短。”

賴映興

此外,彭功成指出,在案發時,鄭錦洪尚年輕,思想不成熟,一時衝動犯下罪行。

他說,此案並非罕見案件中最為罕見的案件,也並非是最為糟糕的案件。

他說,除非是罪犯沒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否則不應該判處死刑。

他也說,鄭錦洪已對本身犯下的罪行感到非常後悔,並向受害者的家屬道歉。

賴映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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