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上诉庭一致裁决,法官在审前案件管理中,并无权决定案件证据是否可被采纳和相关性。
由上诉庭法官拿督斯里玛丽雅娜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上周二针对前豁免交易员吴宝玉(译音)遭开除后,起诉大马银行(AmBank)和大马投资银行(AmInvestment Bank)案中,要求上诉庭鉴定,是否允许传召专家供证一事,做出上述裁决。
另两司为拿督林宗丰(译音)和拿督王健强(译音)。
“在1950年证据法令下,只有审理案件的法官才能决定个别证据可否被接纳,以及这些证据是否和案件相关。
“法官在审前的案件管理,无权判断证据是否可被采纳,或与案件相关与否;在按照答辩方提呈的证据是否可被接纳、是否有关联,以及是否重要下,我们会允许专家的宣誓书被用作证据。”
据了解,高庭法官艾德琳在去年5月23日的案件管理期间,驳回吴宝玉提出允许传召专家供证的申请,法官也在同年6月1日,驳回吴宝玉提呈专家报告为证据的申请。
艾德琳后来在11月30日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起诉人提呈的专家报告,并没有在法律、科学或艺术上提供意见,而是以法律角度分析文件,不符合1950年证据法令第45(1)条文提出的事项。
“法庭在将相关证据纳入考量后,才会做出相关的分析。”
对此,玛丽雅娜指出,艾德琳所做出的判决在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上,属于可上诉的裁决,因为后者已驳回起诉人的专家所提出的宣誓书。
她也择定案件高庭在本月21日,对此案进行案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