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便利店前店长承认盗窃超过7000令吉现金,今天被地庭判处监禁一天,罚款4000令吉。
地庭法官阿兹鲁达鲁斯下令被告诺哈菲莎(36岁)今日开始服刑;如果她未能缴付罚款,将额外判处3个月监禁。
被告被控于2018年12月18日,在燕美路的便利店窃盗7874令吉15仙现金,触犯刑事法典第381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及罚款。
根据案情,被告于当天早上9时打开保险箱,将里面的现金带走,并声称她要去银行,以把这笔钱存入公司户头。但3小时后,该店经理发现该笔钱未存入公司户头。
此案主控官为阿米尔副检察司,被告并没有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