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一名装修承包商因无法解释银行户头内的11万4000令吉来源,而被控非法拥有赃物罪名时俯首认罪后,遭判罚款1000令吉。
地庭法官阿兹鲁达鲁斯也谕令,37岁被告莫哈末沙迪若无法缴付罚款,就得以监禁3个月代替。
阿兹鲁达鲁斯是在莫哈末沙迪承认此交替控状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控状,被告于4月23日至26日在位于峇都喼住家,从某个人盗窃或欺诈而获得款项,并无法就如何获得款项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
被告因此抵触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29(1)条文(非法拥有赃物),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然而,被告对转移或隐藏存入其银行户头资金的主要控状,以及涉及另一名男子20万令吉的另一项类似控状,表示不认罪。
他被指于3月21日下午3时31分,在冼都一带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4条文(匿藏资产),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是两者兼施。
主控官阿克马扎杜副检察司建议,让被告以2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但被告代表律师凯鲁安华则要求降低保释金,因为其当事人有家庭负担。
法庭随后允许被告以3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并定于7月10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