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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保险业须共同支付医保

(吉隆坡6日讯)指出,虽然9月1日起,保险业者必须为投保人提供具有共同支付(co-payment)选项的医药和医疗保单,但是业者仍须为消费者提供没有共付选项的保险产品。

国行澄清说,最近引起批评的医药与医疗保险和伊斯兰保险产品的共付条件,旨在帮助遏制医疗成本通胀。

国行说,已经购买没有共付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在更新保单时继续选择投保现有的保险产品。


国行今天发文告指出,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要,使用成本较低的伊斯兰保险产品,具有共付功能的医药与医疗保和伊斯兰保险产品在马来西亚市场并非新事。

国行提醒,根据医药及医疗保险的政策文件,共同支付不适用以下的特定情况,例如紧急医疗,包括车祸、严重疾病如癌症或洗肾后须住院治疗,以及在政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保险业者应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无法继续投保的困难,如果面对上述情况,可以考虑无需投保人共同支付。”

国行指出,越来越多的共付医药与医疗和伊斯兰保险产品被采用,是为了通过控制医疗服务的过度消费,以及配合政府发布的卫生白皮书中设想的其他医疗改革,帮助遏制我国的医疗成本通胀。

“其中包括提高医疗费用的透明度,以支持消费者在寻求治疗时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并改变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因此,全国性方法对于解决整个医疗保健价值链的医疗成本通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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