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高庭将于10月30日,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控罪一案,宣判纳吉是否表罪成立和需出庭自辩。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是在控方于5月30日,宣告完成举证工作后,从8月19日开始聆听控辩双方的口头陈词,以定夺控方是否成功证明纳吉表罪成立。
控辩双方耗时12天,并于今午完成口头陈词。
现为上诉庭法官的柯林劳伦斯说,他感谢控辩双方在口头和书面陈词中,陈述经过深入研究的仔细内容。
“我将于10月30日(周三),宣判(纳吉)是否表罪成立和需出庭自辩。”
若现年71岁的纳吉届时被判表罪成立,法官则将谕令他需出庭自辩。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从8月19日开始陈词,期间提出多项论述,包括主张纳吉被控的4项滥权控状内容存有缺陷,而且他一直认为其尾数为“694”的大马伊斯兰户头所获汇款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因此应被判滥权和洗黑钱表罪不成立。
辩方在历经10天陈词后,终于轮到控方在昨日回复辩方的陈词,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和卡马峇哈林副检察司仅耗时半天,就已完成口头陈词。
纳吉的代表律师旺阿兹万、塔妮雅和沙菲宜今日则先后针对控方的陈词内容,作出回复,并于今午宣告完成陈词。
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被控上述25项控罪,但他否认有罪。
此案自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开审,历经235天的审讯,控方在传召了50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后,终于在今年5月30日完成举证工作。
沙菲宜:执法当局调查工作不完整。
沙菲宜在陈词时,分别对比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和纳吉被控滥权的控状内容,说明纳吉的控状没列明他是收取何人给予的款项,因此主张其当事人的滥权控状内容和执法当局的调查工作不完整。
他说,慕尤丁面对的首项滥权控罪,是指他于2021年2月8日至2月15日在担任首相和土团党主席期间,滥权为该党牟取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提供的2亿令吉款项。
沙菲宜续说,反观纳吉面对的首项滥权控状,是指他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作为首相、财政部长和1MDB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4项行动,滥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6062万9839令吉43仙的款项。
他指出,有别于慕尤丁的滥权控状,控方没注明纳吉被控牟取逾6000万令吉款项的来源。
“(控方指)纳吉是收受利益的人,那么提供利益者是谁?完全没有注明;你(控方)必须注明被告是收受谁人提供的利益?”
他主张,控方无法注明纳吉被控滥权牟利的款项来源,例如是否源自1MDB或是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是因为执法当局的调查工作不完整。
控方无法证明
纳吉曾向董事局下达指示
沙菲宜主张,控方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纳吉曾在任何有关1MDB的事务上,对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局下达指示。
他说,控方在此案中,希望法官相信纳吉有能力影响1MDB公司董事局和管理层按照其旨意行事,却没为此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此事。
他在完成口头陈词前,以纳吉被控的4项滥权控状内容存有缺陷,是强而有力的论述为由,要求法官把这点纳入考量,宣判纳吉滥权罪名不成立和无罪释放。
“若法官接受这点,则意味此案的所有控罪都不成立,因为21项洗黑钱控罪(所指的非法资金来源)是立足于4项滥权控罪(所犯下的行动)。”
沙菲宜主张,纳吉通过签发支票的方式,花费其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的款项,显示他不知道有关款项是源自非法活动收益,因为他一直都以为汇入其银行户头的款项,是源自沙地阿拉伯王室提供的“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