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斯里三苏安努亚说,只要符合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规定,警方不阻止任何集会进行。
他说,联邦宪法保证全民言论和集结,包括举办和平集会的自由,但人民应清楚知道言论和集结自由也有其限制,不能违反现有法令。
他也说,根据和平集会法令规定,集会主办单位需在集会举行前5天向警方提交申请。
“根据法令,提交申请意指通知警方有这一场集会,它将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三苏安努亚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如是回答行动党劳勿国会议员邹宇晖的提问。
他说,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规定,集会主办单位在向警方提交的申请中,必须注明的事项包括集会详情、预估出席人数、由主办单位委任以负责确保集会秩序者的名字。
“如果合法合规,警方没理由阻止集会进行,但如果获得批准举办的集会出现煽动性或挑衅言论,警方会先劝请主办单位处理有关言论,若情况没有改善才会采取行动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