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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案|法官:纳吉没查6.8亿美元巨款来源 是故意视而不见

(吉隆坡30日讯)高庭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理应在其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于2013年,获得6亿8100万美元的巨额汇款后,采取恰当措施,鉴定有关资金是否源自非法活动收益,但却没这么做,故意对此问题“视而不见”。

柯林劳伦斯今午通过法庭官员,向媒体发布他在今早裁定被控25项涉及一马发展公司()逾22亿7000万令吉遭挪用的滥权和洗黑钱表罪成立所宣读的41页判词摘要内容。

法官指出,按照此案证据和控方证人的证词,他裁定控方在为被控的21项洗黑钱控罪举证中,已成功证明需出庭自辩的罪行要素,即知道其尾数为“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所获汇款,是源自非法活动收益。

法官说,基于的上述户头在2013年获得总值6亿8100万美元的巨额汇款,而随后归还其中的6亿2000万美元,理应采取恰当措施,鉴定有关资金是否源自非法活动收益,但他没这么做。


“我认为,被告在他理应查询这些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却没有这么做,是他对此‘故意视而不见’之举。”

在接受反贪会录供期间,曾说明他相信Tanore金融公司在2013年把总值6亿8100万美元的款项,汇入其大马伊斯兰银行个人户头是沙地阿拉伯王室提供的“捐款”,但他之后把当中的6亿2000万美元,汇回该公司的银行户头,是因为他对其个人户头存有巨额感到不安。

批准签署联营协议

法官说,控方为面对的第3项滥权控罪举证显示,在2013年批准与Aabar Investments PJS公司签署一份联营协议,并于同年3月14日,为通过子公司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举债,签署了一份政府发出的支持信。

的子公司,即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GIL)是在2013年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藉此筹措资金落实和Aabar Investments PJS公司的联营协议。

法官指出,于2013年3月12日在首相办公厅,出席上述2家公司签署总值60亿美元联营协议的仪式,并在同年3月14日,为通过发行上述债券举债的 GIL,签署了一份支持信。

“虽然辩方指控其他人涉及此事的决策过程,但其实是被告通过各种身分,即作为的唯一股东(财长机构代表)和财政部长采取了行动,因此被告才是最终决策者。”

第26名控方证人于2022年6月15日供证时曾说,由于签署了上述支持信,但最终无法按照规定偿还债务,令政府如今被迫根据当年发出的支持信,承担偿还的这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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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于4月22日出庭供证时证实,曾在接受反贪会录供时,说明上述公司从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把6亿8100万美(按当年汇率为20亿8147万6926令吉)款项,汇入他在大马伊斯兰银行曾设有尾数为“694”的个人户头。

她指出,解释自己在2013年举行的第13届全国大选落幕后,把当中的6亿2000万美元(按当年汇率为20亿3435万令吉)款项,归还给Tanore金融公司,是因为他已不再需要用到那笔钱,也为了避免招致外界就其户头内存有巨额而对他抛出的指控。

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反洗黑钱罪案调查组副主任胡维铭助理总监在去年10月12日出庭供证时说,的户头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获得的上述汇款其实是源自的子公司,即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当年通过发行债券所得的部分资金。

法官指出,面对的第2项滥权控罪,是与收购2家持有独立发电厂的公司交易有关,而控方举证显示采取一些行动,促成了这2个交易。

他说,先于2012年2月9日,批准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提交一份投标意向书,以106亿令吉的价格收购丹绒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接着于同年8月10日,批准以总值27亿5000万令吉收购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权。

他指出,当年为批准和属下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分别签署了2份文件,即拥有特别赎回权的优先股股东书面决议(SRRP)和控股公司代表就子公司事务所发布的正式通告(MR)。

他说,第9名控方证人供证时,说明若非签发的上述文件,就不可能实现收购这2家公司的交易。

的股东是财政部长机构,而在案发当年身为时任财长,则是该机构的代表。

前特别官员没投报

法官说,虽然有关的金融丑闻早在2015年就已浮出台面,但的前特别官员安哈里说明他没有接获指示,以向执法当局作出投报。

他指出,由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领导的特工队,原本负责调查有关的问题和外界指该公司资金流入银行户头的问题,但因所下达的指示,该特工队于2015年7月27日解散。

“而且,有证据显示被告采取行动,导致反贪会首席专员遭撤换。”

柯林劳伦斯是阐述在攸关自身利益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中,提及上述事项。

法官补充,The Edge媒体集团主席童贵旺曾于2015年告知,刘特佐窃取了的资金,因为的7亿美元资金流入刘特佐持有的Good Star公司,因此刘氏理应被调查和提控,但他最终遭亲自打开家门的,下逐客令。

批准通过子公司借贷

法官说,根据控方为面对的第4项滥权控罪举证,在2014年5月和8月,批准通过子公司,即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MEHL)分别向德意志银行借贷高达3亿美元和9亿7500万美元,以赎回Aabar公司此前分别持有能源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能源(冷岳)私人有限公司的49%股权期权。

他指出,此案证据显示若非经批准,1MEHL向德意志银行借取上述2笔贷款的事宜并不会实现。

他说,董事局是于当年5月22日,批准了一份董事传阅决议,允许1MEHL向上述银行借贷3亿美元,根据第9控方证人的证词,董事收到的有关传阅决议,同时附上已签批此事的2份文件,即MR和SRRP。

他补充,第10名证人证实,董事签署了批准1MEHL借贷高达9亿7500万美元的董事传阅决议,当董事收到这份传阅决议时,同样已签批此事的2份文件,即MR和SRRP。

法官指出,吕爱霜揭露刘特佐曾于2015年在英国,指示其左右手已故纪国添,草拟一封由一位名为“沙勿王子”致函的“捐款信”,说明汇入个人银行户头的款项,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这可成为控方主张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尾数为“694”的个人户头所获汇款并非“捐款”的佐证。

他也说,吕爱霜的上述证词,也令辩方主张证明上述户头所获汇款,是源自沙地阿拉伯“捐款”的其他“捐款信”来源成疑。

吕爱霜于2月14日出庭供证时说,她于2015年初在伦敦时,刘特佐要求她到梅菲尔酒店的商业中心房间与他会面,当她抵达那间房时,看到纪国添和来自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拿督三苏在场。

她说:当时三苏指各方已开始询问有关据称源自的资金,流入户头一事,而刘特佐随后指示纪国添,准备一封‘沙勿王子’的‘证明信’,说明汇入户头的款项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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