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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达因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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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敦达因逝世 | 敦达因贪腐案 或一笔勾销

(吉隆坡13日讯/独家)随着前财政部长敦达因今早离世,曾任副检察司的一名执业律师指出,总检察长可援引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撤回此前提控达因的控状。

专为刑事案被告担任辩护律师的纪伟伦向《中国报》指出,按照逻辑而言,总检察长接下来必须援引上述宪法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条文,撤回达因被控的控罪,不继续提控达因。

他解释,这是因为控方在为案件举证而传召证人供证时,必须是在被告出庭受审下这么做,以让被告可在场聆听被证人指证的证词。

他指出,被告在审讯过程中必须获得上述基本权利,以让被告可为针对证人的证词作出抗辩,而向其代表律师下达指示。

达因是于1月29日,在地庭被控蓄意不遵守反贪会通知书的条款,没有向反贪会申报所有名下资产的一项控罪,但他否认有罪。


纪伟伦回应本报的询问。

根据控方列入控状内的一份附录,达因被控没申报的资产包括基金户头、7辆豪华轿车、38家公司、19块公司地皮以及6个产业。

控状指出,达因于2023年12月13日,获得官阶为专员和更高级的反贪会官员于同年11月14日,援引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6(1)(a)条文把一份志期2023年11月8日的通知书交给他后,蓄意不遵循通知书的条款,向反贪会提供未申报名下所有资产的一份宣誓声明书。

因此,达因被控触犯反贪会法令第36(2)条文,一旦罪成,将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5年以及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

上述案件将于11月20日再次在地庭过堂,随着达因今早离世,此案将出现什么进展是众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宣判无罪释放或DNAA 属法官权力

纪伟伦指出,控方在向法官表明撤控后,最终宣判被告无罪释放或是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的权力是在于法官。

他指出,一般上,控方唯有在日后可能有机会再次以相同刑罪提控被告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法官宣判被告DNAA,但如果是被告已离世,按照逻辑而言,控方将不会提出这个要求。

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阐明,总检察长在刑事案件中,可酌情决定将被告提控上庭或是不继续提控被告。

至于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则阐明,在任何还未经法官宣判结果的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可告知法官有关总检察长不继续提控被告的决定。

除非法官最终宣判被告无罪释放,否则在上述第254条文下,被告最终只能被判获释但不代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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