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從2021年至今年9月,共有149宗因醉駕而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條文下被控的案件。
內政部長拿督斯裏賽夫丁納蘇迪安說,有關數據是根據大馬皇家警察交通調查及執法部統計所得。
他說,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條文,若因醉駕或受毒品影響,導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判監禁不少於10年,但不超過15年,或罰款至少5萬令吉,而不高於10萬令吉。
“至於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條文下,因醉駕或受毒品影響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罪成可判不少於7年,但不超過10年的監禁,而罰款不少於3萬令吉而不超過5萬令吉的罰款。”
賽夫丁納蘇迪安昨日在國會下議院,如是以書面回答伊斯蘭黨甲拋峇底國會議員西蒂瑪絲杜拉的提問。
他補充,針對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警方交通調查及執法部會展開透明的調查,確保能為受害者和家屬伸張正義,並將違法者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