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訊)姚偉良代表律師西華南登向本報證實,姚偉良已經向他表明有意針對上訴庭的判決,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申請。
此案從高庭開審,因此意味擁有2次上訴機會的姚偉良,可上訴至聯邦法院,這也將是他最後一次的上訴機會。
較早前,他在上訴庭代表其當事人陳詞時指出,尋求三司改判其當事人是觸犯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闡明的誤殺罪,而非如高庭法官所判的第304(a)條文。
上述第304(b)條文闡明,若誤殺他人的罪犯,是在無意致死或可能將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致傷對方,可被判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304(a)條文,則說明若誤殺他人的罪犯,是在蓄意致死或可能將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致傷對方,可被判監禁最高30年和罰款。
西華南登在陳詞時說,姚偉良和死者起肢體衝突被路過案發現場的第17名控方證人調解後,雙方原本都已回到各自的轎車,但死者隨後下車用棒球棍,數次敲打姚氏的轎車引擎蓋。
他說,姚氏與死者當年在大道展開追逐時,轎車曾4次被死者的車撞及,而從死者在案發現場用棒球棍敲打姚偉良的轎車引擎蓋,到後者頭腦一片空白緩慢向前行駛撞擊死者的時間隻有區區4秒。
他認為,棒球棍是危險武器,其當事人當年是為了保護車內的孕妻,而開車向前撞擊死者。
西華南登補充,姚氏在之後立刻下車扶著死者,顯示他沒意圖謀殺死者,其妻子也撥電召喚救護車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