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9日訊)“華男遭當眾掌摑”事件;涉嫌打人的65歲巫裔退休公務員,今日被控時,因控狀存在技術問題,導致他分別於早上和下午,兩度被控同一個蓄意傷人罪名,最終他否認有罪,獲準以2000令吉保外。
被告為65歲男子阿都拉紮,是退休公務員;他分別於今日上午約8時52分,以及下午約2時30分,到新山法庭面控同一罪名。
被告第二度被控時,控狀指他於本月16日傍晚約6時15分,在新山區一家著名購物廣場的便利店內,故意致傷一名男子以利亞林兆忠(譯音,Elijah Ling Zhao Zhong)。
其行為抵觸刑事法典323條文(蓄意傷人),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一年,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下午在聆聽通譯員宣讀控狀後,表示明白控狀,惟他否認有罪。

馬來叔是退休公務員
律師要求降低保釋金
負責此案的主控官諾阿菲嘉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以8000令吉保釋金,讓被告保外。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沙叻求情指出,被告僅有大馬教育文憑(SPM),還需照顧3名孩子,其中一人在沙巴就讀大學。
他說,被告也全程給予高度配合,無論是協助警方調查,以及今日兩度到新山法庭面控,要求降低保釋金。
最終承審此案的推事莎米妮允準被告以2000令吉保釋金,外加一名擔保人,讓被告保外,並將案件展至4月29日過堂,以提交相關報告。
另一方面,被告今早被控時,原本一度認罪,但因他對案情有意見,因此推事推翻了其認罪決定。
原控狀指被告於同天下午約3時45分,在同個地點涉嫌蓄意傷害華裔男子,導致其臉部瘀青。
被告當時表示明白控狀,並俯首認罪,不過,他隨後向推事表明對案情有意見,即他沒有造成受害者的臉頰出現瘀青,惟他隨後指不想耽誤兒子的工作,又稱要認罪。
推事當時指,法庭不接受任何有條件的認罪,因此將案件定於4月9日過堂,以讓被告有時間聘請律師或要求法律援助。
案件一度被列DNAA
被告周三早上首度被控時,一度被列為獲釋但不代表無罪或無事省釋(DNAA)。
在周三上午的首次審訊過程中,被告一度認罪卻因為對控狀有意見而被推事推翻其認罪決定。
但不久後,主控官努法蒂哈副檢察司突然收到總檢察署的指示,要求將此案列為無事省釋DNAA,以重新整理調查報告和控狀。
推事也接納主控官要求,批準此案列為無事省釋,以等待總檢察署擬定新的控狀,之後再提控被告。
對此,負責第二場審訊的主控官諾阿菲嘉於周三下午的審訊中也說明,根據柔州副檢察司辦公室的新指示,繼續提控被告。
她說,早前的控狀出現了一些技術性問題,包括時間和準確的事發地點。
新控狀刪“華裔字眼”
兩度被控
控狀細節大不同
被告兩度被控,原控狀與新的控狀雖然罪名相同,惟細節上確有大不同。
據觀察,除了時間和事發的準確地點有差別,新的控狀已沒有了“華裔”字眼,而原控狀則有寫明受害者是名華裔青年。
除此之外,媒體也發現被告周三是以接傳票者(OKS,Orang Kena Saman)上庭面控,而不是被控者(OKT,Orang Kena Tuduh)。
根據以往的案例,接傳票者屬於“傳票案”(saman)而非“逮捕案”(tangkap),即使被告被判刑,都不會留下案底。
同時,被告在首次被控時沒有委任律師,惟他在第次被控的審訊中,已在政府法律援助下,委任莫哈末沙叻作為代表律師。
另外,被告在首場審訊結束後,獨自離開法庭,惟他在第二場審訊中否認有罪時,雖然已獲準保釋,但在離開法庭時,是被庭警戴上手銬,押離推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