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20日訊) 彭亨州移民局官員被控22宗涉及每月收取賄款的罪名,共4萬7600令吉,以作為透露移民局突檢行動的酬勞。被告不認罪,法庭允許他以1萬令吉保外。
被告卡馬魯阿米林(39歲) 今日在關丹地庭被控10項罪,即於2018年3月28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在淡馬魯縣阿末沙路的馬來亞銀行分行,身為彭亨州移民局淡馬魯分局任職執法及偵查官員(階級KP19 ),通過自己在馬來亞銀行的戶頭,收取賄款共1萬5800令吉,以向彙款者透露移民局的突檢行動,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7(a) 條文,並可在第24(1)條文下被判決。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不少過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 ,視何者為高。

此外,被告也被控另外12條罪,即於2018年4月5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間, 在相同地點,在深知與自己的職務有關下,通過自己在馬來亞銀行的線上戶頭,收取賄款,共3萬1800令吉,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高達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所收賄款介於900令吉至3000令吉之間,這些款項來自淡馬魯、勞勿及金馬侖高原的一些娛樂中心業者、按摩中心業者、菜農及木業者,以保護他們的非法外勞不受到移民局對付。
此案由來自反貪會的卡瑪麗雅副檢察司主控,她建議法庭以2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擔保下保外。
被告代表律師拿督仄阿茲馬向法庭求情時指出,被告如今在移民局的直涼非法外勞扣留中心任職,與公務員妻子育有3名孩子,被告妻子也在懷孕中。
他說,被告月入3000令吉,淨收入為1800令吉。
“被告在被調查期間也很配合反貪會,懇請法庭降低被告保釋金。”
承審法官莎芝麗娜允許被告以1萬令吉、一名擔保人及交出國際護照給法庭保管為保外條件。
此案定於下月29日過堂,以移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