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在物色購買或租賃現有的公寓單位,你會考慮什么?
除了價錢和地點必須符合你的要求之外,我相信,公寓的維修和保養條件也是你非常看重的。
一般上,新公寓比較多人問津和租賃。不過,也有很多在同一社區裏的舊公寓仍然能夠為其屋主帶來更高的回酬及租金收益。
這其中的差別是什么?答案或許正是:人,特別是屋主。
我曾在早前的撰文裏提過,盡管發展商和屋業管理員在保養房產方面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真正決定房產命運的是屋主。他們是能批准預算及管理費和儲備金營運的人。
因此,屋主在年度大會(AGM) 時應該謹慎投選公寓管理機構(MC)代表。
居民利益擺第一
管理委員會成員可以創造,也可以毀掉一個房產的價值。一個積極的管理機構,會主動運用公寓的累計基金來作投資及保養公寓。
很多時候,累積了數年的公寓年度管理費加上總儲備金,可能高達數十萬或甚至數百萬令吉。
因此,屋主必須確保自己投選受人尊敬及值得信賴的管理委員會成員,來掌管他們的權益。
如果有法律明文規定,一旦任何管理委員會成員被發現隱瞞自己過往的犯罪紀錄將屬違法,是最理想的。
這將有助確保委員們擁有良好信譽,並時刻把居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有遠見的管理委員會成員,將作出對公寓在未來3至5年或更長時間有利的決策。
與其只顧削減各種開銷讓公寓成員短暫開心,卻可能導致公寓在未來面對問題;一個有遠見的公寓管理機構應該採取果敢決策,為了更好的明天而及早投資。
提早發出大會通知
現有法令規定管理委員會主席、秘書和財政只能連任兩屆;委員則是3屆。
這對新一批管理機構成員在推行長期計劃方面是一項挑戰。當新成員加入時,他們可能也有新計劃,或導致現有計劃出現青黃不接及缺乏連續性。
與其每次在投選新的公寓管理機構成員后推行新計劃,如果卸任的管理委員會主席和委員們願意自組小組委員會,與現任的管理委員會成員聯手商討公寓管理計劃會更好。
除了公寓管理機構成員,屋主可以通過在年度大會之前和期間積極參與,在維護自己房產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現有法令規定,必須在年度大會兩周前,向屋主發出大會通知、開會議程及財務報告。屋主可以在大會召開7天前,在會議議程的其他項目一欄裏提出疑問及附加動議。
現有法令所設定的時限或許太短,不足以探討重要議題。更長的期限對大家都有好處,讓涉及的各造能夠更好地針對問題作出思考,甚至還能在年度大會上提呈解決方案。
更理想的做法是,管理機構考慮在召開年度大會的6周前向屋主發出通知,並鼓勵屋主在大會兩周前作出反映或提出附加動議。
如此一來,管理機構和屋主都能擁有更多時間去探討問題。此外,若可以以兩周替代現有法令規定的48小時前發出會議最后通知,將利惠屋主。
當涉及的各造在開會前都有做好本分,會議將能有效進行,並享有充滿建設性的討論。
在房地產管理方面,良好的信譽是需要長期經營,不是一夜間所能創建的。管理得當的房地產將經得起時間的考驗,並且繼續保值及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