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失蹤.鑰匙易主 屋主可申請庭令趕人
租戶在租約屆滿后鬧失蹤,鑰匙更落入第三者手上,屋主不知如何是好!
⊙符太太指出,她在一年前出租店屋單位給友族租戶,每月租金為1500令吉,租約為期一年,即是到今年6月屆滿,但租戶在4月就不再支付租約和水電費,致電多次也不接聽。
她之后覺得不對勁而前往店屋了解情況,才發現單位的鑰匙竟然落入第三者的手上,門口的鑰匙也已更換,對方聲稱租戶欠債而“沒收”鑰匙,同時願意向她租下相關單位。
“我本身是不願意將單位租給他,對方是未經過我准許的情況下更換鑰匙,試問我應如何是好呢?”
★蓮花苑區州議員兼律師張菲倩
屋主可直接向法庭申請庭令,庭令相信2週內就可拿到。
庭令到手,屋主就可在法庭職員陪同下進屋,並將所謂的“第三者”趕走,及把屋內的事物清理干淨。
切記,屋主千萬勿在沒有庭令的情況下進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