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翻無罪判決 2特警死罪難逃
(布城13日訊)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以首被告身在案發現場與次被告載送死者的證明,一致推翻上訴庭的無罪判決,維持高庭宣判兩名特警謀殺蒙古女郎阿旦杜亞罪名成立的判決,被告須面對強制死刑。
雖然如此,兩名被告中,只有首被告阿茲拉今早出庭面審,第2被告西魯伍長卻缺庭。
法院五司認為,根據阿茲拉首席警長的手機通話記錄證據,已顯示他身在案發地點的雪州本查阿南(Puncak Alam),不接受他提出指本身不在案發現場的不在場證據論證。
五司也對次被告西魯伍長汽車內尋獲沾有血跡拖鞋,以及警方在他家尋獲的外套口袋裡有死者的首飾,已證明西魯的車子將是把死者阿旦杜亞載到案發地點的主要證據,批准控方的上訴。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為首的五司,做出上述裁決,並由另一名法院法官丹斯里蘇利亞迪宣讀判詞摘要,並說法院之后再發表完整的48頁判詞。
滿意控方環境證據
頓瑪吉較早前向法院指出,總檢察署無法將法庭通知移交給西魯,卡馬魯希山也指本身無法聯絡上西魯出庭。
另三司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丹斯里哈密恩邦及丹斯里阿末馬洛。
五司在判詞中認為,控方成功引證以證明此案超出合理疑點,兩名答辯人無法對控方提出的論點,挑出合理疑點,以及上訴庭在此案犯下錯誤,因此法院擱置上訴庭的判決,維持高庭裁決兩名被告死刑的判決。
“在考量各項證詞及作出衡量后,法院滿意控方引證的環境證據,及控方成功證明案件超出合理疑點,所以一致批准控方的上訴,擱置上訴庭的裁決,維持高庭判處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及死刑。”
不傳召慕沙沒影響被告
儘管辯方質疑不傳召時任副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副官慕沙沙菲里副警監供證,以及沒有提呈無罪釋放的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薩與慕沙之間的手機短訊,對答辯方不利;但法院認為,這不會對阿茲拉及西魯造成不公平。
蘇利亞迪在判詞中指出,慕沙與阿都拉薩兩人之間手機短訊內容,只會影響阿都拉薩,排除答辯方指法庭不傳召慕沙,將不符1950年證據法令第114(g)條文及對兩名被告不利的說詞。
“若控方提呈上述相關證據給法庭,只是證實控方第3證人死者表妹娜美拉格惹瑪及第4證人烏琳都雅的供證,即證明拉薩與死者曾有‘關係’。”
根據控方早前陳詞,拉薩在案發前尋求慕沙幫助,以阻止死者阿旦杜亞繼續騷擾他及其家人,而拉薩在供詞中也清楚講述他與慕沙會面過程。
蘇利亞迪說,法院認為拉薩與慕沙聯繫,並未有很大爭議,或足以影響兩名被告的辯護。
“我們認為,慕沙僅要求阿茲拉協助拉薩,阿茲拉之后行為,皆是以他本身考量及感受作準,並非是慕沙指示阿茲拉要如何協助拉薩。”
另外,法院也說,上訴庭並沒有在判詞中,提及兩名被告有共同意圖論點,但法院從他們共同出現在死者下榻的酒店、出現在拉薩住家外及曾前往案發地點等證據,已說明他們的確有共同意圖。
無法證明不在案發現場
聯邦法院五司中,由蘇利亞迪法官撰寫的判詞指出,沒有證人可以證明首被告阿茲拉在案發時,不在案發現場而身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及旺沙瑪珠,所以他提供的不在場證據與其手機通話記錄,兩者前后矛盾。
他說,另一論點是阿茲拉並未否認,他曾出現在阿旦杜亞來馬時,下榻在隆市的馬來亞酒店。
“據據電訊公司提供的阿茲拉手機通話記錄文件顯示,阿茲拉在2006年晚上10時15分,分別于梳邦鎮及梳邦馬來甘榜(晚上10時19分)撥打電話,他之后于10時43分及11時16分,在本查阿南撥打兩通電話。”
法官指出,梳邦鎮和梳邦馬來甘榜這兩個地點,皆在雪州本查阿南附近,這兩個地點與武吉阿曼卻有一段距離。
證據指2被告到過現場
判詞指出,證據不但指證首被告及次被告一起到過案發現場,首被告也是乘坐次被告的車子前往,綜合各項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有共同動機。
判詞說,馬來亞酒店保安室的閉路電視,已顯示拍攝到阿茲拉及西魯前往死者下榻的酒店畫面,被告也不否認前往阿都拉薩的住家載走死者,次被告也說過在拉薩的住家外,看到死者及首被告出在現在該處。
針對西魯曾在庭上作出宣誓聲明一事,法官認為,儘管這分宣誓聲明未經宣誓,但這並未出現宣誓書分量不足問題,問題是該聲明內的內容前后不一致。
判詞指出,次被告指稱本身只涉及在阿都拉薩住家外的事項,之后就沒有涉及此案其他部分,但在他車內尋找到“血鞋”、死者的飾品、大道收費站記錄顯示次被告的車子經過哥打白沙羅前往本查阿南的路段,這些證據已經否決了這項聲明。
次被告藏死者“血鞋”飾品
五司指出,當警方上門搜證時,次被告西魯阿查哈曾向查案官承認在其住家一件外套口袋裡尋獲耳環和手錶,是從死者阿旦杜亞處拿取,且警方也在次被告車內找到沾有死者血跡的拖鞋,這兩項主要證據可說明西魯是載死者前往案發地點。
判詞說,在次被告車內尋獲的“血鞋”,及其外套中藏有死者的手飾顯示,次被告曾經前往過本查阿南,而從死者身上取得飾品及把它收藏在屋內,而“血鞋”則留在車內,由此可見次被告載過死者。
“次被告是在謀殺死者前或之后拿死者的飾品,這已不重要;最重要是這些飾品都是從死者處取得,而要取獲這些飾品,則必須與死者共同到過案發現場。”
法官也說,警方不知道案發現場的所在地點,但首被告阿茲拉及西魯卻能向警方明確說出案發地點位置,根據邏輯性的推論,阿茲拉及西魯曾經到過本查阿南,他們才能確定指出原有的案發地點。
沒證據顯示被告受誘導
法官蘇利亞迪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阿茲拉及西魯曾遭到調查團隊給予的暗示、誘導或折磨,況且兩名被告身為特警,他們不該輕易受到警方的暗示,才把警方帶到案發地點。
他說,兩名被告都曾分別帶領警方到案發地點,該地點是位于一個山上的偏遠地區,警方根本不知道這個地點;在兩人帶領下,警方在該地點尋獲阿旦杜亞遺體。
他說,此案在審訊中出了預計之外狀況,但法庭不會止就此自動排除相關證據。
另外,五司判詞也指出,控方第7證人的阿茲拉女朋友羅哈妮一巡伍長,是與阿茲拉分開后,最后一個見到當時阿旦杜亞還活著的人;而證據也證明,當時阿茲拉在旺沙馬珠不曾撥打過電話。
“阿茲拉表示他取獲手槍后,于晚上前往布城,但這些論點未能獲得證實,由此可見后者提出的不在場證據,只屬‘純粹的否認’。”
法官說,法院接納控方提呈關于首被告的手機通話記錄。
被判死刑木無表情
法院週二早約9時20分開庭,阿茲拉穿著深色大衣于8時許,在親友陪同下出庭,他坐在公眾席上等開庭。
開庭后,他獨自坐在被告欄外等待法官宣讀判詞,他表露得緊張及焦慮。
法院改判阿茲拉罪名成立,面對死刑后,他木無表情,其律師拿督阿茲曼給予他安慰,而西魯的辯護律師卡馬魯查曼也擁抱及安慰他;阿茲拉之后被庭警押到扣留室。
做好準備面對裁決
謀殺蒙古女郎阿旦杜亞案罪名成立的其中一名特警阿茲拉,早在昨日被判刑前就已做好被判罪成的準備。
阿茲拉的前未婚妻諾阿芝拉(37歲)告訴馬新社,阿茲拉昨天通過電話告訴她這個想法,並針對兩人的失敗婚姻請求她的原諒。
“阿茲拉已做好準備面對任何裁決,無論是好或壞,他都會接受,不會逃跑。”
她說,阿茲拉也感謝其代表律師拿督哈茲曼為他作出最好的辯護。
諾阿芝拉于去年5月結婚,她披露,她是在2013年8月與阿茲拉最后一次見面,當時后者與另一名特警西魯在上訴庭被判無罪。
新聞背景
阿旦杜亞遭槍殺炸屍
死者:阿旦杜亞‧阿美娜‧阿都拉(死時28歲)
案情:女死者曾擔任業余模特兒,認識大馬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薩巴京達。
她于2006年10月8日來馬,于10月19日失蹤,與她同行來馬的友人報警求助。
11月6日,警方在莎阿南本查阿南路打昔梳邦水壩,發現阿旦杜亞的部份骨骸,懷疑遭人鎗殺后炸屍。
來自武吉阿曼警察總部特警部隊的阿茲拉(34歲)和西魯阿查哈(39歲)是蒙古女郎被殺炸屍案的兩名被告,他們分別在2006年10月26日及11月6日被逮捕,而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薩(48歲)則在11月7日同樣被逮捕,以協助調查。
阿茲拉和西魯阿查哈是在同年11月15日被控上莎阿南法庭,控狀指他們于2006年10月19日晚上10時至10月20日凌晨1時之間,在八打靈縣屬的武吉拉惹地區12843和16735地段,存有共同預謀殺害來自蒙古的阿旦杜亞。
而阿都拉薩隔日則在吉隆坡法庭被控教唆首兩名被告謀殺,牴觸刑事法典109條文。
2006年
10月8日 死者阿旦杜亞(28歲)來馬來西亞。
10月19日 阿旦杜亞宣告失蹤,與她同行來馬的友人報警求助。
10月26日 來自武吉阿曼警察總部特警部隊的阿茲拉(34歲)被逮捕,以協助調查阿旦杜亞失蹤案。
11月6日 警方在莎阿南本查阿南路打昔梳邦水壩,發現阿旦杜亞的部份骨骸,懷疑遭人鎗殺后炸屍;警方較后逮捕另一名武吉阿曼警察總部特警部隊的西魯阿查哈(39歲)。
11月7日 48歲的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薩被逮捕,協助調查阿旦杜亞被殺炸屍案。
11月15日 阿茲拉和西魯阿查哈被控上莎阿南法庭,控狀指他們于2006年10月19日晚上10時至10月20日凌晨1時之間,在八打靈縣屬的武吉拉惹地區12843和16735地段,存有共同預謀殺害來自蒙古的阿旦杜亞。
11月16日 阿都拉薩被控上吉隆坡法庭,控狀指他教唆首阿茲拉和西魯阿查哈謀殺,牴觸刑事法典109條文。
2007年
6月19日 法庭開始聆審阿旦杜亞被殺炸屍案,共審訊151天,傳召84名證人。
2008年
10月31日 莎阿南高庭裁決阿都拉薩表罪不成立,至于另2名被告則被判謀殺表罪成立,被告需自辯。
11月14日 控方表明不會就阿都拉薩無罪釋放向上訴庭上訴。
2009年
1月15日 2名被告開始自辯。
4月9日 莎阿南高庭裁決,2名被告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4月10日 阿茲拉提呈求情書給法庭。
4月13日 西魯阿查哈提呈求情書給法庭。
2013年
6月24日 上訴庭開始聆審2名被告的上訴案。
8月23日 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處2名被告當場無罪釋放,控方不滿判決,在當天上訴至聯邦法院。
2014年
6月23日 聯邦法院開始聆審控方的上訴,為期3天。
2015年
1月13日 聯邦法院推翻上訴庭無罪釋放的裁決,並維持高庭判處2名被告死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