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吉隆坡中华大会堂法律顾问拿督黄明山指出,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刚好处于病假或产假的员工,并无影响该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处于病假,雇主也无权要求居家工作。
他强调,该病假相关的福利,需根据雇主与员工之前的协议继续进行。
他指出,雇主在3月18日至4月28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并不能强迫员工申请年假,因年假必须依据员工本人的要求,提出申请;而且雇主需照常支付员工的薪资及相关的固定津贴,惟交通津贴和出勤津贴除外。
“虽从管制令实行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管制令期间支付员工的薪资。但在国安会发布的文告当中,提到雇主需要支付员工的薪资;前提是国安会获授权于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第5条款),国安会所发出的指南有着实施性的重要,甚至可否决其他政府部门所发出的指南。因此,尽管在管制令期间,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都各自发布了一些指南和问答录,但一切最终的决定应有国安会为准。”
针对在行动管制令期间出现许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吉隆坡中华大会堂通过法律顾问黄明山发表文告,解答当中一些疑问。
他说,人力资源部也发布了问答录,指雇主必须在管制令期间支付工资。从风险管理,实践甚至人道主义的角度也鼓励这项措施的做法。那些应公司业务在管制令下受到严重的挫伤而不能支付员工薪水的雇主,应相对采取正确的削减成本的对策。
“虽然管制令期间员工无法到办公室工作,雇主以管制令为“不可抗力”之事为由而不应支付雇员的薪水,但这项论点成为雇主和雇员之间很大的争议性,尤其当政府人力部所发出的一系列问答录更使这项议题有着法律与实践之间的风险。雇主应在这项议题中向相关部门取得法律谘询与顾问。”
此外,针对雇主该对刚从国外回来的员工采取什么措施,他说,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宣布从4月3日起,所有从外国返来的马来西亚公民都会立即送往隔离中心,观察14天,所有人都必需尊守。
他说,如果雇主因疫情导致企业倒闭或在行动管制令期间未能支付全薪,雇主可提出裁员或减薪以减低营业成本。
“通常,裁员是雇主的特权。但为确保公平,雇主需要坚持3项关键要求:-一、雇主的业务受新冠肺炎影响;二、雇主需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减少工作时间、限制新雇员的雇用、限制加班、限制周末或公共假期、减少雇员薪水等;三、如果必须终止雇员关系,则应优先考虑开除外籍工人,除非雇主拥有充分的理由。”
他强调,雇主必须遵守以裁员有关的准则与规定,劳工法令,及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协议,任何形式的减薪,都应事先谘询并获得员工的同意。
“此外,为了避免雇主终止员工的服务,导致员工失业,只要员工心甘情愿,不是被雇主强迫,双方可在管制令期间修全薪假,半薪假或无薪假;月收入RM2,000.00以下的员工可谘询劳工部及1955年劳工法令;月收入RM2,000.00以上的员工需根据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协议而论。”
他补充,雇主在管制令期间,可以差遣一些重要员工回到办公处处理一些重要事件,包括处理会计或进行发薪工作,但必须遵守以下条规:即最多2位职员;雇主需要给予该员工批准信函予该员工;该批准信必须包括该员工的名字,身份证和相关职员的联络号码方便核准;受批准的员工必须携带该信函前往办公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