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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轮奸16岁少女 5青少年控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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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六甲12日讯)5名少年,包括3名未成年少男,涉嫌性侵16岁的未成年少女,他们今日在爱极乐地庭面控时皆不认罪,法官择定7月27日过堂。

5名少年的年龄介于15岁至19岁,其中2名成年男子,是18岁的莫哈末哈金海卡和19岁的艾曼阿菲,3名未成年少男仍是在籍学生,5人与16岁的少女是属朋友关系。

(本报辛慧萍摄)

首项控状指出,3名未成年少男和艾曼阿菲,今年3月12日午夜12时12分至早上7时之间,在斯里马斯花园的一民宅,轮奸16岁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5b条文(轮奸)。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监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30年。

第二控状指5名被告,在上述时间与地点,性侵同一名少女,触犯2017年儿童性罪案法令14(a)条文,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鞭笞。


第三控状指莫哈末哈金海卡在3月21日凌晨3时至早上7时,在上述住家强奸同一名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一旦被控罪成,可面对高达20年的监禁及鞭笞。

5名被告皆不认罪,代表律师为卡山安东尼。

莫哈末哈金海卡(前右)和艾曼阿菲(后左),被带离法庭时低头并用手遮脸。
莫哈末哈金海卡(前右)和艾曼阿菲(后左),被带离法庭时低头并用手遮脸。

哈雅都微达副检察司要求3名未成年少男,每人以1万5000令吉,保释外出,2名成年男子以每人3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

法官伊丽莎白批准2名成年男子以每人7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3名未成年每人以5000令吉,由父亲或母亲缴付,同时谕令被告每月必须到附近警局报到,且不可骚扰受害少女和证人,并定7月27日过堂。

由于涉及未成年者,只有家属允许进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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