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刀廠老闆收賄罪成 警曹監2年罰1萬
(吉隆坡28日訊)高庭裁決一名警曹向一名製刀廠老闆收賄罪成,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1萬令吉。
法官卡馬魯丁哈欣下判時說,法庭滿意主控官艾達副檢察司提出的論點,因此裁決被告有罪。
法官同時也諭令被告,若無法繳付罰款,必須監禁5個月代替。
以1萬保釋外出
不過,被告代表律師聶莫哈末依萬要求法官暫緩執行刑罰,以讓被告可以提出上訴。
法官較后批准此申請,並允許被告以1萬令吉保釋外出。
55歲的被告阿末沙扎里被控于2010年11月30日中午12時,在蕉賴警局的刑事調查部門內,以會釋放及不採取對付行動予製刀廠老闆兩名員工為由,向該名老闆收取2000令吉賄金。
上述兩名員工皆移民局法令第15(1)(c)條文;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監禁最高20年或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高。